信用业务

尊敬的投资者: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风险,根据《证券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会员指南》《深圳证券交易所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会员业务指南》《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 算业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您 详细阅读并慎重决定是否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特别提示:

一、   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 以及内部管理要求(若为机构投资者),慎重考虑是否适宜参与约定 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投资者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其风险承受能力等级应属于稳健型以上的,否则,可能因不当参与而产生损失。

投资者应评估其是否具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的合法主体资质, 向证券公司提供下列信息:(一)自然人的姓名、住址、职业、年龄、 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注册地址、办公地址、性质、  资质及经营范围等基本信息;(二)收入来源和数额、资产、债务等   财务状况;(三)投资相关的学习、工作经历及投资经验;(四)投资   期限、品种、期望收益等投资目标;(五)风险偏好及可承受的损失;(六)诚信记录;(七)实际控制投资者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   人;(八)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相关信息; (九)其他必要信息。

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则等禁止或限制从事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的情形。 投资者应仔细审查身份证明文件、资信材料及其他相关申请 材料,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否则, 投资者可能被取消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资格并因此产生损失或遭受处罚。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 5% 以上的股东,并其将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进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 的,应确保购回交易的期限不低于 6 个月,且遵守法律法规有关短线交易和信息披露的规定。

二、  投资者在从事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前,须了解证券公司 是否具有开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业务资格及是否已开通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权限。

三、  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中,证券公司既是投资者的交易   对手方,又根据投资者委托办理交易申报以及其他与约定购回式证券   交易业务有关的事项,证券公司未如期申报、虚假申报或错误申报的,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损失。

四、  若投资者于购回交易日、延期购回日或提前购回日违约或交 易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时,投资者未提前购回且未按 约提供履约保障措施的,证券公司有权按照约定处置违约交易及其相 关补充交易的全部标的证券,用于抵偿投资者的应付金额,不足以抵偿的, 证券公司有权继续向投资者追偿。

五、  初始交易完成后,证券公司享有标的证券的所有权。待购回   期间, 上海证券交易所标的证券所产生的孳息(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分   红、送股、转增股份等)由登记结算公司在股权登记日划转至投资者   账户,由于除权除息可能导致履约保障比例大幅下降,将可能出现投   资者需在除权日前进行补充交易、或者承诺待红股、转增股份到帐后,以该等红股或转增股份为标的证券进行补充交易的情形。待购回期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标的证券产生现金分红、债券 兑付本金利息、送股、转增股份的,红利、本金利息或新增股份全部 留存于证券公司相应账户内,由证券公司在购回交易时一并返还给投 资者,投资者为个人客户的,返还的红利按照税后金额计算。

六、  待购回期间,上海证券交易所标的证券产生的相关权益,由 中国结算在权益登记日将相应权益划转至投资者相应的证券账户,如 投资者未自行行使相关权益,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 担。待购回期间,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标的证券发生老股东配售方式 的增发和配售债券, 投资者需要行使优先认购权的,应最迟于权益登 记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提前购回,自行行使该项权利。 如投资者不提前 购回的,视为放弃优先认购权, 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投资者自行 承担;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标的证券发生配股的, 证券公司在权益登 记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将配股权划转至投资者证券账户,由投资者自行 行使该项权利。

 

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中存在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指因市场因素导致不确定性的风险。市场因素主要包括 利率变化、标的证券的市场价格波动。

(一)利率变化风险: 待购回期间,若市场利率降低,未购回交 易的购回价格不变,则投资者将面临较高成本的风险。

(二)证券价格风险 待购回期间,如果标的证券价格持续快速 下跌,且短期累计跌幅较大,导致交易的履约保障不足,投资者应提前购回或提供履约保障措施。

(三)提前购回风险:若标的证券在待购回期间发生被 ST、*ST, 进入交易所风险警示板或退市整理板, 吸收合并、要约收购、 权证发   行、 债转股、 公司缩股或公司分立、标的证券暂停或终止上市等约定   事件或投资者在申请交易资格、签署《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客户   协议》或业务往来中提供的信息存在虚假成分,重大隐瞒或遗漏等约   定情形时,投资者应按约定提前购回标的证券,由此可能影响投资者   的资金使用安排及资金流动性。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或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超过 5%的股东,且交易存续期未满 6 个   月的,不得提前购回,由证券公司与投资者进行现金结算。如投资者   未按约提前购回, 证券公司有权处置相应的标的证券,由此导致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标的证券在待购回期间暂停或终止上市 若标的证券在待 购回期间暂停或终止上市,投资者可能无法购回标的证券,并可能承 受一定经济损失。

二、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指证券公司作为投资者的交易对手方,可能因破产、标 的证券数量不足、专用证券账户或标的证券被司法冻结等因素导致无 法正常履行回售标的证券的义务。

一) 证券公司未回售证券的风险: 购回日,因证券公司原因导 致购回交易或资金、证券划付无法完成的,投资者将遭受交易延期或 无法购回标的证券的风险。

(二)专用证券账户或标的证券被司法冻结的风险: 因证券公司 专用证券账户或标的证券被司法冻结,投资者无法获得待购回期间标 的证券产生的相关股东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现金分红、送股、转增股 份、增发、配股和配售债券等),投资者无法到期购回标的证券,投 资者可能会遭受交易延期和承担经济损失的风险。

(三)证券公司交易资格终止的风险 待购回期间, 证券公司根 据交易所、监管部门的要求或其他情况,暂停或终止约定购回式证券 交易资格或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将承受提前购回或场外结算带来的不确定性风险。

(四)证券公司被风险处置或破产的风险 证券公司被风险处置 或破产概率极微,且在正式被风险处置或破产之前会及时通知投资者 提前终止交易,但投资者因故未在公司正式破产之前提前购回的,需 申报债权参与破产清算,投资者可能会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三、政策风险

(一)政策变动风险: 待购回期间,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 的变化,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修改等原因,可能会对投资者的存续交易产生不利影响,甚至造成经济损失。

(二)监管和合规风险 待购回期间,因外部监管或业务协议要 求,投资者的资金使用可能会受到一定限制。若投资者的资金使用情 况违背监管机关或协议要求的,证券公司可根据约定要求投资者提前购回。

四、其他风险

(一)是否具有合法主体资质的风险: 投资者应评估自身是否具 备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合法主体资质,不存在法律、法规、规 则等禁止或限制从事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情形;投资者应仔细 审查身份证明文件、资信材料及其他相关申请材料,确保提供的信息 真实、准确、完整;否则,投资者可能被取消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资格并因此产生损失。

(二)交易达成的不确定性 初始交易日或购回日,可能因证券   公司、交易所或登记结算公司的技术系统故障或因证券公司操作失误   等原因导致交易失败或资金、证券划付失败,可能无法按约达成交易, 由此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三)证券和资金划付失败风险:初始交易申报后证券公司无足  额资金或投资者因其他交易等原因无法交付足额证券,购回交易申报  后证券公司因司法冻结等原因无法足额交付证券或投资者账户有足  额资金但因证券公司原因导致资金划付失败等,致使交易无法完成,

投资者由此可能遭受损失。

(四)通知送达的风险 投资者从事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期间, 证券公司将以《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客户协议》中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发送通知。通知一经发出并经过约定的时间后,将视作证券公 司已经履行对投资者的通知义务。因此投资者应保证本协议约定的通 讯方式畅通并及时关注邮箱、手机短信。投资者若未及时收到有关通 知,或因未及时变更预留在证券公司的有效联系方式,导致证券公司 无法通知投资者相关信息,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交易决策或标的证券 被证券公司处置,对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五)终止购回风险 投资者交易被终止购回后,标的证券即被 划转至证券公司指定的自营账户。投资者应明确知晓终止购回的法律 后果。 证券公司可能未经投资者同意擅自卖出标的证券,投资者可能

会因此遭受经济损失。

(六)对证券公司的请求权不被许可的风险 在待购回期间,投 资者有请求证券公司行使标的证券的相关权益的权利,但证券公司如 有正当原因亦有拒绝的权利,此情况下,如投资者因自身情况无法进 行提前购回,则有因此产生相对损失的风险。

(七)标的证券持续停牌的价格重估风险   在标的证券持续停 牌的情况下, 证券公司有权按照投资者协议约定的估值方式,对标的 证券进行估值,并据此重新计算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履约保障 比例,价格重估后的履约保障比例低于最低履约保障比例的,投资者 可能面临提前购回或违约的风险。

(八)交易最低履约保障比例变更的风险 待购回期间, 证券公 司有可能提高交易最低履约保障比例,对于尚未购回的交易,交易最 低履约保障比例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投资者将面临提前购回或违 约的风险。

(九)个人信息丢失风险 投资者应妥善保管资金账户卡、身份 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如因投资者丢失上述印鉴资料或将其出借给 他人使用,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所有通过投资者的交 易密码办理的业务均视为投资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投资者将自行承担

由此造成的后果。

(十)投资者账户被司法冻结风险:由于投资者账户被司法冻结, 可能导致到期购回交易无法完成,投资者将被认定违约, 证券公司将   启动违约处置程序,投资者须自行承担有此可能造成的后果。

(十一)投资者其他账户被限制的风险   若投资者违约, 证券 公司有权自违约之日起限制投资者在证券公司开立的账户的资产转 出,投资者需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二)被追索的风险 如果投资者违约, 证券公司根据违约处 置机制处置标的证券所得不足以弥补购回交易金额和违约金,证券公 司有权根据投资者协议约定就不足部分的债务对投资者进行追索。

(十三)被取消交易资格的风险 在约定购回式业务开展期间, 若投资者违约,有被证券公司或上交所取消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  资格的风险,投资者需承担由此造成的后果。

(十四)利益冲突风险 证券公司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可能与自 营、资产管理业务持仓重合,投资银行、研究咨询等其他业务也可能 涉及该等证券。 证券公司公布、调整标的证券名单及其折扣率,并不 构成对该等证券投资价值的判断或建议,投资者须审慎独立决策。

十五)不可抗力风险:在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的存续期间, 如果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等不可抗力情形,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约定购回 式证券交易业务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在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 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业务规则及协议条款,对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 务所特有的规则必须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 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业务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客户风险测评等级为保守型或谨慎性的,仍主动要求参与约定购 回交易的,客户应签署《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约定购回业务特别风 险警示书》进行确认,承诺对投资决定自行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