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经纪业务

机构投资者:

投资者须在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在中国结算公司开立深圳股东账户并申报北京市场账户标识,已办理第三方存管结算账户,属合格规范账户;

投资者信誉良好,满足公司风险测评、匹配及其它适当性管理要求;

法人类机构投资者的实收资本或实收股本,或者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为人民币100/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等理财产品,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等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

非反洗钱黑名单账户;

个人投资者:

投资者须在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在中国结算公司开立深圳股东账户并申报北京市场账户标识,已办理第三方存管结算账户,属合格规范账户;申请权限开通前10个交易日,投资者本人名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人民币100/200万元以上(不含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可计入自然人投资者资产的资产包括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内的证券资产、在主办券商开立的账户内的资产、投资者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以及全国股转公司认可的其他资产;

自然人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的,应当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经历,或者具有2年以上金融产品设计、投资、风险管理及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具有《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以及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金融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经历。具有前款所称投资经历、工作经历或任职经历的人员属于《证券法》规定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不得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交易;

投资者信誉良好,满足公司风险测评、匹配及其它适当性管理要求;

非反洗钱黑名单账户;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资者申请不予通过: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

有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禁止参与股转系统股票交易的;

近三年存在严重违法违规或其他严重不良诚信记录的;

其他不宜接受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