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投资者:
为适应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展的需要,我公司拟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代理合同》(以下简称《证券出借代理合同》)、《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出借风险揭示书》)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对照表及修订说明详见附件。
《证券出借代理合同》和《出借风险揭示书》的修订仅适用于需要开通“证券出借交易”权限并已签署《证券出借代理合同》、《出借风险揭示书》的投资者,自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发行的首只主板股票上市首日起施行。
若您对所修订内容有异议,可在公告后的五日内至开户营业部书面提出,我公司收到异议后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异议或者终止本合同。若您未在五日内提出异议,则表示您同意遵守我公司对《证券出借代理合同》和《出借风险揭示书》的修订,本公告内容自公告五日后(2023年4月1日)生效。
特此公告。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3月27日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代理合同(2023年第一版)》修订说明
修订前 |
修订后 |
修订部分及原因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相关业务规则……。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相关业务规则……。 |
更新法律法规、相关业务规则名称: 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更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更新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删除“《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创业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特别规定》” |
第一条 除非本合同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一) 证券出借交易(以下简称“证券出借交易”):是指证券出借人(以下简称“出借人”)以约定的费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向证券借入人(以下简称“借入人”)出借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借入人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其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借券费用的业务。 …… (四)借入人:本合同中指通过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的一方。 (五) 证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 (七) 证券金融公司:是指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第一条 除非本合同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一) 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以下简称“证券出借交易”):是指证券出借人(以下简称“出借人”)以一定的费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综合业务平台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向证券借入人出借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借入人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其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借券费用的业务。 …… (四) 借入人: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是证券出借交易的借入人。 (五) 证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其他开展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证券交易所。 …… |
1、(一):将“(一)证券出借交易”修改为“(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将“约定的费率”修改为“一定的费率”,删去“(以下简称“借入人”)”。 2、(四):将“借入人”释义修改为“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金融公司”)是证券出借交易的借入人。”。 3、(五):将“证券交易所”释义增加“及其他开展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证券交易所。”。 4、删除“(七)证券金融公司”释义。 |
第二条 甲方声明与保证如下: (一)甲方具有合法的证券出借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或限制进入证券市场、参与转融通证券融出业务的情形。 (二)甲方证券出借交易业务,已经过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获得合法有效的批准或授权。 …… (六)甲方所提供的用于证券出借交易业务的标的证券,为其本人合法持有、有权处分并依法可出借的证券,标的证券上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 (七)甲方作为参与科创板、创业板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出借在承诺持有期限内的股票,不通过与关联方进行约定申报、与其他主体合谋等方式,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 |
第二条 甲方声明与保证如下: (一)甲方具有合法的证券出借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等禁止或限制进入证券市场、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情形。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成立后至依法解除或终止前,持续满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相关条件。 (二)甲方证券出借交易业务,已经过相应的内部决策程序获得合法有效的批准或授权。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与其章程、内部规章、以其为一方主体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及其在该等法律文件中的义务发生冲突, 需要批准的,履行了批准手续,且不违反适用于甲方的任何现行法律、法规、 规章、条例、司法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和行政授权、命令及决定,并履行了甲方的内部程序。 …… (六)甲方保证出借的证券,为其合法持有、有权处分并依法可出借的证券,且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 (七)甲方保证,作为参与注册制股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出借在承诺持有期限内的股票时,不通过与关联方进行约定申报、与其他主体合谋等方式,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 (十) 甲方违反前款规定委托乙方出借证券,引起纠纷、诉讼或国家有权机关依法采取相关措施的,由其自行处理并承担责任,导致乙方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 甲方承诺在乙方代理其所从事的证券出借业务存在未了事项的,不更换代理证券公司,乙方有权据此拒绝甲方转托管、撤指定、注销账户等要求。 …… |
1、(一):将“证券融出业务”更新为“证券出借交易”,增加“甲方保证在本合同成立后至依法解除或终止前,持续满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相关条件。” 2、(二):增加“甲方签署和履行本合同不会与其章程、内部规章、以其为一方主体的任何其他协议或其他法律文件及其在该等法律文件中的义务发生冲突, 需要批准的,履行了批准手续,且不违反适用于甲方的任何现行法律、法规、 规章、条例、司法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和行政授权、命令及决定,并履行了甲方的内部程序。” 3、(六):将“所提供的用于证券出借交易业务的标的证券”修改为“保证出借的证券”,增加“且”。 4、(七):增加“承诺,”,将“作为参与科创板、创业板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出借在承诺持有期限内的股票”修改为“作为参与注册制股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出借在承诺持有期限内的股票时” 5、新增(十)、(十一),其后条款相应顺延。 6、将“承诺”修改为“保证”。 |
第三条 乙方声明与保证如下: …… |
第三条 乙方声明与保证如下: …… (三) 乙方保证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协议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 …… |
新增(三)其后条款相应顺延。 |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 (二) 甲方的义务: 1、……并保证在相关证明文件、材料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 |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 (二) 甲方的义务: 1、……并保证在相关证明文件、材料、账户信息等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 …… 5、甲方应当配合乙方进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文件资料、认真阅读、掌握业务规则及风险揭示、配合乙方进行投资者分类及动态管理工作等; …… |
1、“(二)1、”:增加“账户信息等” 2、增加“(二)5、”条款内容,其后条款相应顺延。 |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 乙方的权利: …… 4、收取为甲方提供证券出借交易代理服务的费用; …… (二) 乙方的义务: 1、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为甲方办理委托事项; 2、协助甲方和借入人办理归还、展期、通知、查询等相关事宜; …… |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 乙方的权利: …… 4、收取为甲方提供证券出借交易代理服务的费用,相关费用标准及收费方式双方另行约定; 5、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 乙方的义务: 1、本着诚实信用原则为甲方办理权限开通、交易委托等事项; 2、协助甲方和借入人办理归还、展期、提前了结、通知、查询等相关事宜; …… |
1、“(一)4、”:增加“,相关费用标准及收费方式双方另行约定”。 2、“(二)1、”:将“办理委托事项”修改为“办理权限开通、交易委托等事项”。 3、“(二)2、”:增加“提前了结”。 |
第六条 交易权限申请 甲方申请出借权限时,应当向所在乙方开户营业部提交申请材料。经乙方审核通过且签署本协议及相关风险揭示书的,乙方将甲方证券账户等信息报送交易所,为甲方开通证券出借交易权限。 |
第六条 交易权限申请 甲方申请出借权限时,应当向所在乙方开户分支机构提交申请材料。经乙方审核通过且签署本合同及相关风险揭示书的,乙方将甲方证券账户等信息报送证券金融公司并报备证券交易所,为甲方开通证券出借交易权限。 |
将“报送交易所”修改为“报送证券金融公司并报备证券交易所”。 |
第七条 证券出借标的证券 证券出借交易标的证券的范围由交易所公布,甲方提交出借交易申报的证券品种必须在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内。 |
第七条 证券出借标的证券 证券出借交易标的证券的范围由证券交易所、证券金融公司公布,甲方提交出借交易申报的证券品种必须在证券交易所、证券金融公司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内。 |
将“(证券)交易所”修改为“证券交易所、证券金融公司”。 |
第八条 证券出借交易期限 (一)科创板、创业板证券的出借交易期限可以由双方在1天至182天区间内协商确定,其他证券出借交易执行固定期限(分为3天、7天、14天、28天和182天共5档,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证券出借交易的期限)。 …… (三)证券出借交易到期日,出借标的证券处于长期停牌的,且借入人无法偿还该证券的: ①标的证券在出借合约到期日顺延30个自然日内复牌的,证券出借合约到期日顺延至交易恢复当日。 ②标的证券在出借合约到期日顺延30个自然日仍未复牌的,证券出借合约最多顺延30个自然日。 (四)标的证券公告退市的,证券出借合约到期日提前至退市公告发布之日后第3个交易日。 (五)上市公司被收购,且该收购以终止上市为目的,证券出借合约到期日提前至收购公告日起的第3个交易日。 (六)以约定申报成交的出借合约,甲方与借入人协商一致,可申请对约定申报进行展期或提前了结,经中证金融公司同意后可以展期或提前了结。 (七)以非约定申报成交的出借合约不得展期及提前了结。 |
第八条 证券出借交易期限 (一)通过约定申报参与证券出借的,出借交易期限可以由双方在1天至182天区间内协商确定。 (二)通过非约定申报参与证券出借的,实行固定出借期限,分为 3 天、7 天、14 天、28 天和 182 天共五个档次。(证券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证券出借交易的期限)。 …… (四)证券出借交易归还日,出借标的证券全天停牌或者停牌至收市的,且借入人无法偿还该证券的: ①标的证券在出借合约归还日顺延30个自然日内复牌的,证券出借合约归还日顺延至该证券的复牌日。 ②标的证券在出借合约归还日顺延30个自然日仍未复牌的,证券出借合约最多顺延30个自然日。 (五)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因可能出现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首次发布标的证券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且归还日在风险提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归还日提前至公告之日起的第3个交易日。 (六)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被以终止上市为目的进行收购,且归还日在收购报告书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归还日提前至收购报告书公告之日起的第3个交易日。 (七)标的证券终止上市,且归还日在终止上市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归还日提前至终止上市公告之日起的第3个交易日。 (八)甲方可申请对约定申报成交的出借合约进行展期或提前了结,经借入人同意后可以展期或提前了结。 |
1、根据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新增(一)、(二)、(五)、(六)、(七)、(八)条款内容,同时删除原(一)、(四)、(五)、(六)、(七),其后条款相应顺延。 2、根据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将“到期日”修改为“归还日”,将“处于长期停牌的”修改为“全天停牌或者停牌至收市的”,将“交易恢复当日”修改为“该证券的复牌日”。 |
第九条 证券出借交易利率 (一)……甲方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创业板证券出借的,…… (二)……甲方可以自行与中证金融公司协商采取现金方式清偿。 …… |
第九条 证券出借交易利率 (一)……甲方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 (二)……甲方可以自行与借入人协商采取现金方式清偿。 …… |
1、删除“科创板、创业板”。 2、将“中证金融公司”修改为“借入人”。 |
第十条 证券出借交易申报 (一)……甲方须向乙方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申请表》。甲方事先就出借期限、出借费率与借入人达成一致,…… (二)甲方证券出借交易申报的时间为: 1、上海证券交易所: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00。 2、深圳证券交易所: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00。 出借交易申报当日有效。标的证券当日休市或者全天停牌的,证券交易所不接受甲方有关申报。标的证券在当日开市后停牌的,停牌期间不可以申报,但可以撤销申报,上交所14:30前可以撤销,深交所15:00前可以撤销。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报时间要求进行调整的,依据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三)甲方出借证券为科创板、创业板股票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且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1000股(份),单笔出借交易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0万股(份)。甲方出借其他证券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且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1万股(份)。甲方单笔出借交易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份)。 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报数量要求进行调整的,依据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 |
第十条 证券出借交易申报 (一)……甲方须向乙方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委托/撤销单》。甲方事先就出借期限、出借费率与借入人达成一致,…… (二)甲方证券出借交易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00。 出借交易申报当日有效。未成交的申报,在出借申报时间内可以撤销。标的证券当日休市或者全天停牌的,证券交易所不接受甲方出借申报。标的证券在当日开市后停牌的,停牌期间证券交易所不接受甲方出借申报,但可以撤销已提交但未成交的申报,停牌后当日复牌的,证券交易所恢复接受甲方出借申报。 证券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报时间要求进行调整的,依据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三)甲方出借人单笔出借申报数量应当为 100 股(份)的整数倍;甲方最低单笔出借申报数量不得低于 1000 股(份),最大单笔出借申报数量不得超过 1000 万股(份)。 证券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报数量要求进行调整的,依据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 |
1、将“《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申请表》”修改为“《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委托/撤销单》”。 2、根据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新增(二)、(三)条款内容,同时删除原(二)、(三)。 |
第十一条 证券归还 (一)甲方向中证金融公司出借证券,享有到期收回出借证券、收取借券费用及相应权益补偿的权利。 ……证券金融公司…… (四)归还日标的证券停牌的,归还日相应顺延至该证券的复牌日;…… |
第十一条 证券归还 (一)甲方向借入人出借证券,享有到期收回出借证券、收取借券费用及相应权益补偿的权利,其持有证券的持有期计算不因出借而受影响。 ……借入人…… (四)归还日标的证券全天停牌或者停牌至收市的,顺延至该证券的复牌日;…… 甲方与借入人采取现金方式了结的,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指数编制机构编制发布的股票行业指数计算该证券的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的计算公式为:公允价值=证券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现金了结日前一交易日该证券对应的股票行业指数/停牌前一交易日该证券对应的股票行业指数)×出借证券数量 (五)标的证券涉及终止上市的,甲方可以自行与借入人协商提前了结、以现金或其他等价物方式了结出借交易。 证券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和风险管理需要,对上述处理时间、计算公式和特殊情形处理方式等要求进行调整的,依据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
1、将“中证金融公司”“证券金融公司”修改为“借入人”,增加“,其持有证券的持有期计算不因出借而受影响”。 2、根据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将“停牌的,归还日相应顺延至该证券的复牌日;”修改为“全天停牌或者停牌至收市的,顺延至该证券的复牌日;”,增加“甲方与借入人采取现金方式了结的,应当根据证券交易所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可的指数编制机构编制发布的股票行业指数计算该证券的公允价值。 公允价值的计算公式为:公允价值=证券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现金了结日前一交易日该证券对应的股票行业指数/停牌前一交易日该证券对应的股票行业指数)×出借证券数量”及“(五)”条款内容。 |
第十二条 权益补偿 ……证券金融公司…… (二)权益补偿日按以下原则确定: …… 2、权益类型为送股、转增股份的,权益补偿日为权益证券上市日和归还日两者较晚日期为准; 3、权益类型为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派发权证的,权益补偿日以权益证券上市日的下一交易日与归还日两者较晚日期为准; 4、权益类型为配股权的,权益补偿日以除权日的下一交易日与归还日两者较晚日期为准。 …… (八)上述权益补偿的类型和补偿金额计算公式由交易所指定,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权益处理规则,甲方对此无异议。 |
第十二条 权益补偿 ……借入人…… (二)权益补偿日按以下原则确定: …… 2、权益类型为送股、转增股份的,权益补偿日为权益证券上市日和归还日两者较晚日期; 3、权益类型为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债券、派发权证的,权益补偿日以权益证券上市日的次一交易日与归还日两者较晚日期; 4、权益类型为配股权的,权益补偿日以除权日的次一交易日与归还日两者较晚日期。 证券出借合约提前了结的,相关权益补偿一并提前了结。确定权益补偿日时,需将归还日调整为提前了结日后重新计算。 …… (八)证券交易所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权益补偿的类型和补偿金额计算公式要求进行调整的,依据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
1、将“证券金融公司”修改为“借入人” 2、(二):根据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删除“为准”,将“下一交易日”修改为“次一交易日”,增加“证券出借合约提前了结的,相关权益补偿一并提前了结。确定权益补偿日时,需将归还日调整为提前了结日后重新计算。” 3、新增(八)条款内容,同时删除原(八)条款内容。 |
第十三条 代理服务费用 (一)乙方按以下方式和标准向甲方收取转融券代理服务费用: 乙方按代理出借收益的约定比例向甲方收取代理服务费用。代理出借收益指 ,约定比例为 % 。 代理出借服务费用 = 代理出借收益 × 约定比例 …… |
第十三条 代理服务费用 (一)相关费用标准及收费方式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 |
1、新增(一)条款内容,同时删除原(一)条款内容。 |
其余文本中“……本协议……” |
其余文本中“……本合同……” |
将“本协议”修改为“本合同”。 |
第二十八条 …… (四)如合同约定以公告方式通知的,乙方公告发出后视为通知送达。 …… |
第二十八条 …… (四)以公告方式通知的,以乙方公告发出后视为通知送达。 …… |
删除“如合同约定”,增加“以”。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风险揭示书》修订说明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部分及原因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重提示您,…… 文本中其余……您/出借人……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郑重提示,…… ……投资者…… 将“您”、“出借人”修改为“投资者”。 二、证券金融公司每一交易日开市前通过交易所公布的费率,是证券金融公司对其当日有借入意向的标的证券向市场发出的报价,出借人申报证券出借交易即视为同意并接受证券金融公司的报价。对于可协商费率的出借情形,费率由您与证券金融公司自行协商确定,您申报证券出借成交后,视为您与证券金融公司就出借费率协商达成一致。上述费率与其他市场收益可能存在差异。若市场收益发生变化,您可能面临无法获取更高收益的风险。 二、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证券金融公司每一交易日开市前通过交易所公布的费率,是证券金融公司对其当日有借入意向的标的证券向市场发出的报价,投资者申报证券出借交易即视为同意并接受证券金融公司的报价。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证券交易所对申报进行实时撮合成交,已成交的申报无法撤销。对于可协商费率的出借情形,费率由投资者与证券金融公司自行协商确定,投资者申报证券出借成交后,视为投资者与证券金融公司就出借费率协商达成一致。上述费率与其他市场收益可能存在差异。若市场收益发生变化,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获取更高收益的风险。 根据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增加相应内容“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证券交易所对申报进行实时撮合成交,已成交的申报无法撤销。” 三、出借人无法在合约到期前提前收回出借证券,从而可能影响出借人出借证券的使用。 三、除与证券金融公司协商一致提前了结外,投资者无法在合约到期前提前收回出借证券,从而可能影响投资者对出借证券的使用。 1、根据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增加相应内容“除与证券金融公司协商一致提前了结外,……”。 2、增加“对”。 六、以非约定申报成交的出借合约涉及展期的,由出借人与证券金融公司自行协商处理。以市场化约定申报成交的出借合约涉及展期及提前了结的,由出借人与借入人协商处理,但应符合证券交易所及证券金融公司的相关规定。出借人应当注意展期及提前了结可能带来的风险。 六、涉及展期、提前了结的各项事宜,由投资者与证券金融公司自行协商处理,但应符合证券交易所及证券金融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者应当注意展期及提前了结可能带来的风险。 1、根据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删除相应内容“以非约定申报成交的出借合约……以市场化约定申报成交的出借合约涉及展期及提前了结的,由投资者与借入人协商处理,……”。 2、增加“、提前了结的各项事宜”。 七、证券出借期限因归还日为非交易日、标的证券全天停牌或停牌至收市而顺延超过30个自然日的,证券金融公司自第31个自然日起将不再对出借人支付借券费用。 根据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新增第七条,其后条款相应顺延。 八、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若出借人为参与科创板或创业板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开展对应科创板、 创业板证券出借交易,不得通过与关联方进行约定申报、与其他主体合谋等任何方式,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九、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若投资者为注册制股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开展出借配售股票,不得通过与关联方进行约定申报、与其他主体合谋等任何方式,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原第八条,现第九条)将“若投资者为参与科创板或创业板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开展对应科创板、 创业板证券出借交易……”修改为“若投资者为注册制股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开展出借配售股票……”。 九、出借人出借的证券,可能存在到期不能归还、相应权益补偿和借券费用不能支付等风险。当证券金融公司发生前述违约情形时,出借人无权委托券商、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单位追偿,更无权直接向券商、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机构等单位主张归还证券、支付相应权益补偿或借券费用。出借人需自行与证券金融公司协商归还证券、支付相应权益补偿或借券费用及追究违约责任等事宜,协商不成的,由出借人自行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 十、投资者出借的证券,可能存在到期不能归还、相应权益补偿和借券费用不能支付等风险。当证券金融公司发生前述违约情形时,投资者无权委托券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单位追偿,更无权直接向券商、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单位主张归还证券、支付相应权益补偿或借券费用。投资者需自行与证券金融公司协商处理归还证券、支付相应权益补偿或借券费用及追究违约责任等事宜,协商不成的,由投资者自行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 (原第九条,现第十条)根据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将“登记结算机构”修改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协商”修改为“协商处理”。 十二、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交易所规则的变化、修改等原因,可能会对出借人的存续交易产生不利影响,甚至造成经济损失。 十三、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交易所规则的变化、修改等原因,可能会对投资者已达成的交易产生不利影响,甚至造成经济损失。 (原第十二条,现第十三条)根据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将“投资者的存续交易”修改为“投资者已达成的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