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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融资融券合同条款变更的公告

时间: 2023-03-27信息来源:

尊敬的投资者:

为适应融资融券业务发展的需要,我公司拟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书》(以下简称《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对照表及修订说明详见附件。

若您对所修订内容有异议,可在公告后的五日内至开户营业部书面提出,我公司收到异议后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异议或者终止本合同。若您未在五日内提出异议,则表示您同意遵守我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的修订,本公告内容自公告五日后(202341日)生效。

特此公告。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327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书》修订对照表及修订说明

《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修订前

《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修订后

修订说明

第一章 释义和定义

第一章 释义和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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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科创板:是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交易的科技创新板,属于试点注册制,发行上市、交易、退市、异常交易监控等均与其他板块有所不同。

1.  科创板上市条件与其他板块有所区别,非盈利性企业亦可以申请上市;

2.  科创板公司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不再执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重新上市程序。

3.  科创板交易增加盘后固定价格交易(信用交易不参与)、市价申报类型中增加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和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

4.  科创板股票上市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与其他板块不同。

5.  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具体见乙方公告决定是否调入。

6.  科创板股票通过市价申报的,单笔数量不小于200股,不超过5万股;通过限价申报的,单笔数量不小于200股,不超过10万股。

以上规则和数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和调整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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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除科创板外,创业板、主板均实施注册制,且科创板具体交易规则在《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中有明确说明,因此删除本条定义。

(二十三)板块集中度:是指甲方信用账户持有的某板块中股票市值总和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或指甲方信用账户融券卖出的某板块中股票市值之和占其信用账户净资产的比例。该比例不得超过乙方规定的证券板块集中度指标。乙方有权根据有关情况调整该指标,该业务参数以乙方官网公告为准。

 

(二十三)板块集中度:是指甲方信用账户持有的某板块或证券组合(包括但不限于主板、科创板、创业板、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及以上证券类型的组合)中证券市值总和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或指甲方信用账户融券卖出的某板块或证券组合中证券市值之和占其信用账户净资产的比例。该比例不得超过乙方规定的证券板块或证券组合集中度指标。乙方有权根据有关情况调整该指标,该业务参数以乙方官网公告为准。

1、明确板块集中度定义,增加证券组合。2、因标的证券包含存托凭证,将“股票市值”修改为“证券市值”,合同其他地方同步修改。

第七章 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和保证金

第七章 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和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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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乙方对标的证券有以下相关规定。

(一)乙方有权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内,根据市场及乙方情况、标的证券状况和监管部门规定,确定、调整乙方标的证券范围及保证金比例,并在乙方网站公告。

(二)甲方融资买入的证券品种不得超出乙方公布的可融资标的证券范围;甲方融券卖出的证券品种及数量不得超出乙方提供的可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及数量。否则,乙方有权拒绝。

(三)国元证券(股票代码“000728”)不在乙方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内。

 

第十九条 乙方对标的证券有以下相关规定。

(一)乙方有权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内,根据市场及乙方情况、标的证券状况和监管部门规定,确定、调整乙方标的证券范围及保证金比例,并在乙方网站公告。

(二)甲方融资买入的证券品种不得超出乙方公布的可融资标的证券范围;甲方融券卖出的证券品种及数量不得超出乙方提供的可融券标的证券范围及数量。否则,乙方有权拒绝。

(三)国元证券(股票代码“000728”)不在乙方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内。

(四)乙方选取和确定标的证券,不表明乙方对标的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细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细则》,增加“(四) 乙方选取和确定标的证券,不表明乙方对标的证券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十三章 第三方邮箱

第十三章 第三方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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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条  (四)甲方可以提供电子邮箱地址供乙方发送相关通知,甲方须保证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自行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真实、有效、可正常接收邮件,如有更改须及时至乙方柜面或通过乙方提供的方式进行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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删除第四点,明确甲方只能使用乙方为甲方开通的第三方电子邮箱。

第十四章 通知与送达

第十四章 通知与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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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甲乙双方商议,在融资融券交易中就通知与送达约定如下:

(一)双方商定,以乙方提供的第三方电子邮箱或甲方提供的电子邮箱作为主通知方式,此外,乙方还可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中任意一种或几种向甲方发送通知:

1.交易系统通知(乙方以第三方邮箱和95578号码发送的通知)。

2.录音电话通知。

3.手机短信通知。

4.传真通知。

第六十一条 甲乙双方商议,在融资融券交易中就通知与送达约定如下:

(一)双方商定,以乙方提供的第三方电子邮箱作为主通知方式,此外,乙方还可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中任意一种或几种向甲方发送通知:

1.交易系统通知(乙方以第三方邮箱和95578号码发送的通知)。

2.录音电话通知。

3.手机短信通知。

4.传真通知。

 

将主通知方式修改为“乙方提供的第三方电子邮箱”,删除“甲方提供的电子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