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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融资融券合同条款变更的公告

时间: 2019-07-17信息来源:

尊敬的投资者:

为适应融资融券业务发展的需要,我公司拟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书》(以下简称《融资融券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对照表及修订说明详见附件。

若您对所修订内容有异议,可在公告后的五日内至开户营业部书面提出,我公司收到异议后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异议或者终止本合同。若您未在五日内提出异议,则表示您同意遵守我公司对《融资融券合同》的修订,本公告内容自公告五日后(2019722日)生效。

    特此公告。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717日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修订对照表及修订说明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修订前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修订后

修订说明

 

将风险揭示书中的投资者代表表示“您”替换为“投资者”。

投资者分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统一称为“投资者”更为准确。

特别提示:您在签署页上签字,表明您已经知晓、理解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特别提示:投资者在签署页上签字、盖章,表明投资者已经知晓、理解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如投资者申请开通在信用账户中进行科创板交易,须单独签署《信用账户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

增加“。如投资者申请开通在信用账户中进行科创板交易,须单独签署《信用账户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内容。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书》修订对照表及修订说明

 

《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修订前

《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修订后

修订说明

第一章 释义和定义

第一章 释义和定义

-------------

第一条 除非本合同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一)账户:

第一条 除非本合同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一)甲方:是指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投资者。投资者的授权代理人、指定联络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视同为投资者本人的行为。

(二)乙方:是指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三)账户:

新增甲方、乙方的定义。原(一)。。。(十七)变为(三)。。。(十九)

(三)担保物:是指甲方向乙方提交的现金和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以及甲方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以及上述资金、证券所生的孳息及信用账户内所有证券派发的权益、行使权益的结果,整体作为甲方对乙方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

 

(五)担保物:是指甲方向乙方提交的现金和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以及甲方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以及上述资金、证券所生的孳息及信用账户内所有证券派发的权益、行使权益的结果,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资产,整体作为甲方对乙方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

增加“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资产”内容。

 

(二十)科创板:是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交易的科技创新板,属于试点注册制,发行上市、交易、退市、异常交易监控等均与其他版块有所不同。

1.科创板上市条件与其他板块有所区别,非盈利性企业亦可以申请上市;

2.科创板公司触及终止上市标准的,股票将直接终止上市,不再执行暂停上市、恢复上市、重新上市程序。

3.科创板交易增加盘后固定价格交易(信用交易不参与)、市价申报类型中增加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和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

4.科创板股票上市前5个交易日不设涨跌幅限制,其后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与其他版块不同。

5.科创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具体见乙方公告决定是否调入。

6.科创板股票通过市价申报的,单笔数量不小于200股,不超过5万股;通过限价申报的,单笔数量不小于200股,不超过10万股。

以上规则和数值由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和调整实施。

新增此款内容。

 

(二十一)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是指甲方融资买入、普通买入后,信用账户持有单只证券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该比例不得超过乙方规定的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指标。乙方有权根据有关情况调整该指标,该业务参数以乙方官网公告为准。

新增此款内容。

 

(二十二)单一证券融券集中度:是指甲方融券卖出后,信用账户单只证券融出市值占其信用账户净资产的比例。该比例不得超过乙方规定的单一证券融券集中度指标。乙方有权根据有关情况调整该指标,该业务参数以乙方官网公告为准。

新增此款内容。

 

(二十三)科创板板块集中度:是指甲方信用账户持有的科创板股票市值总和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或指甲方信用账户融券卖出的科创板股票市值之和占其信用账户净资产的比例。该比例不得超过乙方规定的证券科创板证券集中度指标。乙方有权根据有关情况调整该指标,该业务参数以乙方官网公告为准。

 

新增此款内容。原(十八)。。。(二十四)变为(二十四)。。。(三十)

(二十)标的证券:是指甲方融入资金可买入的证券和乙方可对甲方融出的证券。

(二十六)标的证券:是指甲方融入资金可买入的证券和乙方可对甲方融出的证券。乙方可根据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和市场情况,确定和调整本公司标的证券名单。

增加“乙方可根据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名单和市场情况,确定和调整本公司标的证券名单”内容。

 

(三十一)特定股份:是指大股东以外的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

新增此款内容。

(二十五)担保证券市值折扣率:是指甲方信用账户内的证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实施风险警示、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或者被乙方认为存在风险等情形,在计算维持担保比例时,乙方有权采用担保证券市值折扣率计算其市值,计算公式为:证券市值×(1-该证券市值折扣率)。担保证券市值折扣率的适用情形、计算方式等相关规定由乙方确定、调整和公告。

(三十二)证券市值折扣率:是指甲方信用账户内的证券,出现被实施风险警示、进入退市整理期、发布终止上市公告、价格明显脱离合理估值区间等情形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及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被乙方认为存在风险的,在计算维持担保比例时,乙方有权采用证券市值折扣率计算其市值,计算公式为:证券市值×该证券市值折扣率。证券市值折扣率的适用情形、计算方式等相关规定由乙方确定、调整和公告。

 

修改市值折扣率名称和公式。原(二十六)。。。(三十二)变为(三十三)。。。(三十九)

第二章 声明与保证

第二章 声明与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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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四)甲方保证如实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资信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甲方保证在上述相关文件、资料、信息的内容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同意乙方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了解,并同意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向有权机构、自律组织报送甲方的融资融券交易数据、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及资信不良、违约记录等其他相关信息。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四)甲方保证如实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资信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所提交的各类文件、资料、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甲方保证在上述相关文件、资料、信息的内容发生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甲方同意乙方以合法方式对甲方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了解,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甲方的信用报告进行查询,并同意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向有权机构、自律组织报送甲方的融资融券交易数据、信用证券账户注册资料及资信不良、违约记录等其他相关信息。甲方确认乙方按规定及本条款约定使用及报送上述资料不构成对甲方的任何侵权。

增加“甲方同意并授权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甲方的信用报告进行查询”、“甲方确认乙方按规定及本条款约定使用及报送上述资料不构成对甲方的任何侵权”内容。

(五)甲方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甲方知晓并充分了解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

 

(五)甲方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甲方知晓并充分了解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甲方确认乙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不能取代甲方的投资判断,不会降低融资融券业务的固有风险,也不会影响甲方依法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

增加“甲方确认乙方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不能取代甲方的投资判断,不会降低融资融券业务的固有风险,也不会影响甲方依法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内容。

(十二)甲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及本合同存续期内,及时、完整向乙方申报甲方持有的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及变动情况。

(十二)甲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及本合同存续期内,及时、完整向乙方申报甲方持有的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减持受限股份及变动情况。

增加“减持受限股份”内容。

(十三)甲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及本合同存续期内,及时、完整向乙方申报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人账户的相关信息。

如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股5%以上股东的,不得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否则,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十三)甲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及本合同存续期内,及时、完整向乙方申报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人账户的相关信息。

如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甲方承诺不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否则,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内容进行修订。

(十四)甲方保证在本合同存续期内,当甲方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超过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须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合规减持股份。否则,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十四)甲方保证在本合同存续期内,当甲方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超过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合规减持股份。否则,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三十八条规定执行,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内容进行修订。

 

(十七)甲方承诺在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内,向乙方如实申报其所有、控制的证券账户和关联人持有的全部证券账户。甲方融券期间,甲方和关联人卖出与所融入证券相同证券的,应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并应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 3 个交易日内向乙

方申报,且不得以违反规定卖出该证券的方式操纵市场,否则,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及损失。

甲方承诺不私下委托或接受乙方员工代为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操作、代客理财,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及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新增此款内容。

 

(十八)甲方不存在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从事违法活动、涉及重大诉讼活动、被立案调查、仲裁或刑事、行政处罚、交易所谴责、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等财务或信用条件明显恶化等情形。若在开展融资融券交易期间,甲方出现前述情形,将及时通知乙方。

新增此款内容。

 

(十九)甲方、甲方控股子公司、甲方法定代表人、甲方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无任何一笔债务违约(包括但不限于股票质押、银行贷款、公司债券、债务融资工具等)。若在开展融资融券交易期间,甲方出现前述情形,将及时通知乙方。

新增此款内容。原(十七)递延为(二十)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二)甲方的义务6.甲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人员,通过信用账户减持本上市公司股份的,在减持的事前、事中、事后均应依法披露相关信息。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二)甲方的义务6.如实向乙方申报减持受限股份情况。

甲方若为上市公司大股东(含一致行动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本上市公司股份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等相关部门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甲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及董监高人员,通过信用账户减持本上市公司股份的,在减持的事前、事中、事后均应依法披露相关信息。

内容进行修订。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二)甲方的义务10.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内,应随时关注合约到期情况、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及持有证券集中度变化情况,保证本合同约定的通讯方式畅通,并随时关注乙方确定及调整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包括日终平仓线、盘中平仓线、追保线、取保线)、担保证券市值折扣率、风险控制指标标准等的公告。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二)甲方的义务10.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内,应随时关注合约到期情况、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及持仓单一证券和科创板证券集中度变化情况,保证本合同约定的通讯方式畅通,并随时关注乙方确定及调整标的证券范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保证金比例与维持担保比例(包括日终平仓线、盘中平仓线、追保线、取保线)、证券市值折扣率、合约展期条件、风险控制指标标准等的公告。

 

修订内容,增加持仓单一证券和科创板证券集中度,合约展期条件。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3.有权调整保证金比例和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范围及其折算率、追保线、日终平仓线、盘中平仓线、取保线、担保证券市值折扣率、风险控制指标标准等并对外发布和公告。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3.有权调整保证金比例和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范围及其折算率、追保线、日终平仓线、盘中平仓线、取保线、证券市值折扣率、融资利率、融券费率、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单一证券融入集中度、科创板持仓集中度等指标并对外发布和公告。

修订条款内容。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10.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实施实时交易前端控制。即甲方发起单笔委托时系统判断该笔委托全部成交后,信用账户持有的单一证券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将超过乙方规定的上限时,乙方有权限制甲方信用账户买入或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该证券、担保物转入等措施控制业务风险。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10.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单一证券、科创板证券持仓集中度实施实时交易前端控制。即甲方发起单笔委托时系统判断该笔委托全部成交后,信用账户持有的单一证券、科创板证券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将超过乙方规定的上限时,乙方有权限制甲方信用账户买入或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该证券或科创板股票、担保物转入及转出等措施控制业务风险。

修订条款内容。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11.甲方年满80周岁后,乙方有权不再受理甲方的展期申请,有权采取降低或取消甲方授信额度等措施。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11.甲方年满80周岁后,乙方有权不再受理甲方的展期申请,有权采取降低或取消甲方授信额度等措施。甲方年满70周岁后,如已开通信用账户科创板交易权限,乙方有权采取限制甲方新增普通买入、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取消科创板交易权限等措施。

增加“甲方年满70周岁后,如已开通信用账户科创板交易权限,乙方有权采取限制甲方新增普通买入、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取消科创板交易权限等措施。”内容

 

12.甲方信用账户开立后,乙方有权禁止甲方普通账户进行撤销指定、转托管和注销等操作。乙方不受理甲方普通证券账户的“挂失补办换新号”申请。

新增此款内容。

 

13.甲方信用账户开通科创板交易权限后,如甲方信用账户发生违约、强制平仓、信用状况不良、信用账户被冻结等情况时,乙方有权限制甲方新普通买入、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科创板股票直至科创板交易权限取消完成。

新增此款内容。

 

14.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产状况、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和诚信状况进行综合评估,核查账户的资金流动和证券交易情况、账户实际控制人和操作人、与其他账户之间的关联关系等;如甲方账户资产变动可能存在异常且无法提供资金来源等有关证明材料并解释说明相应期间账户资产变动的原因的,乙方有权取消甲方融资融券交易业务资格及信用账户科创板股票交易权限。

新增此款内容。原12递延为15,内容不变。

第六章 授信额度、融资融券期限、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

第六章 授信额度、融资融券期限、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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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授信额度(三)甲方在融资融券授信额度范围内提出融入资金或证券的申请,乙方根据自身融资融券业务规模、财务安排,以及甲方信用账户额度使用情况、保证金可用余额、维持担保比例等因素综合确定是否融资或融券给甲方。乙方不保证甲方一定能够融入资金或证券,也不保证甲方融入资金或证券的数量。

 

第十六条 授信额度(三)甲方在融资融券授信额度范围内提出融入资金或证券的申请,乙方根据自身融资融券业务规模、财务安排,以及甲方信用账户额度使用情况、保证金可用余额、维持担保比例等因素综合确定是否融资或融券给甲方。乙方有权单独设置甲方在信用账户进行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科创板证券的融资、融券额度。乙方不保证甲方一定能够融入资金或证券,也不保证甲方融入资金或证券的数量。

增加“乙方有权单独设置甲方在信用账户进行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科创板证券的融资、融券额度”内容。

第十七条 合约期限

每一笔融资、融券合约的存续期限,从甲方实际使用资金或证券之日起计算,存续期限为180天,到期日遇节假日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甲方可在合约到期前乙方规定的一定期限内向乙方提出展期申请并经乙方审核同意,每笔融资融券合约每次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0天。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账户持仓证券、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账户持仓单一证券集中度等决定是否同意甲方的合约展期申请,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合约展期申请或甲方合约展期申请未通过乙方审核同意的,应在合约到期日前自行了结合约。

合约展期申请相关规定由乙方确定、更改和公告。

第十七条 合约期限

每一笔融资、融券合约的存续期限(双方另有约定除外),从甲方实际使用资金或证券之日起计算,存续期限为180天,到期日遇节假日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甲方可在合约到期前乙方规定的一定期限内向乙方提出展期申请并经乙方审核同意,每笔融资融券合约每次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0天。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账户持仓证券、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账户持仓单一证券、科创板集中度等决定是否同意甲方的合约展期申请,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合约展期申请或甲方合约展期申请未通过乙方审核同意的,应在合约到期日前自行了结合约。

合约展期申请相关规定由乙方确定、更改和公告。

因约定融券涉及固定收费模式及转融券业务,到期日与普通合约不同,以双方约定为准。对展期增加科创板集中度评估。

第十八条 融资利息、融券费用、逾期罚息

(一)融资利息、融券费用

2.乙方根据甲方实际占用的融资融券额度,按自然日天数计提融资利息、融券费用,具体融资利息、融券费用的计收方式由乙方确定、更改和公告。

融资利息、融券费用随合约了结;合约跨月未了结的实行按月扣收,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为定期扣收日,甲方须留存足额资金以便乙方完成息费扣收;合约或合同到期未收取的利息、费用,按利随本清的方式一并结算。合约展期时,甲方应付清该笔合约展期前的息费,对于甲方未按期支付的展期合约应收息费部分,乙方有权对该部分息费收取利息。如遇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余额不足,乙方有权在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余额大于零时随时扣收未能按时扣收的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

单笔融资融券合约到期日为非交易日的,该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利息和费用照常计算。

 

第十八条 融资利息、融券费用、逾期罚息

(一)融资利息、融券费用2.乙方根据甲方实际占用的融资融券额度,按自然日天数计提融资利息、融券费用,具体融资利息、融券费用的计收方式由乙方确定、更改和公告。

融资利息、融券费用随合约了结;合约跨月未了结的实行按月扣收,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为定期扣收日,甲方须留存足额资金以便乙方完成息费扣收;合约或合同到期未收取的利息、费用,按利随本清的方式一并结算。合约展期时,甲方应付清该笔合约到期日前的息费,对于甲方未按期支付的展期合约应收息费部分,乙方有权对该部分息费收取利息。如遇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余额不足,乙方有权在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余额大于零时随时扣收未能按时扣收的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

单笔融资融券合约到期日为非交易日的,该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利息和费用照常计算。

将“合约展期时,甲方应付清该笔合约展期前的息费”修改为“合约展期时,甲方应付清该笔合约到期日前的息费”。

 

5、乙方有权定期或不定期确定或调整融资利率、融券费率、交易手续费率及其它相关费率,并有权确定或调整支付方式。

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公告方式公布前述内容后,即对甲、乙双方产生约束力,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甲方对乙方公布的相关利率、费率及支付方式不得提出异议,如甲方坚持书面提出异议,乙方有权采取强制平仓措施了结融资融券交易,解除本合同;甲方也可以自行提前了结与乙方的融资融券交易,清偿融资融券债务后解除本合同。

新增此款内容。

(三)逾期罚息

甲方逾期偿还本金及息费的,乙方有权按日向甲方收取罚息,罚息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0.5‰),计算公式如下:

罚息金额=∑甲方每日未偿还乙方债务余额×0.5

(三)逾期罚息

甲方逾期偿还本金或息费的,乙方有权自合约到期日的次日开始按日向甲方收取罚息,罚息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0.5‰),计算公式如下:

罚息金额=∑甲方每日未偿还乙方债务余额×0.5

新增罚息的起息日

第七章 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和保证金

第七章 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和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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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融资融券期间,甲方融资买入的证券暂停交易,且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暂停交易的,且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如乙方或其他券源提供方要求按期了结的,甲方应根据乙方或其他券源提供方公布的证券估值方法与单价在规定时间内采用现金方式偿还负债;如乙方或其他券源提供方未要求按期了结的,交易期限可以顺延,但顺延的期限与暂停交易前已计算的期限合计不得超过180天,顺延期间融券费用照常计算。

 

第二十条 融资融券期间,甲方融资买入的证券暂停交易,且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甲方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暂停交易,且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如乙方或其他券源提供方要求按期了结的,甲方应根据乙方或其他券源提供方公布的证券估值方法与单价在规定时间内采用现金方式偿还负债;如乙方或其他券源提供方未要求按期了结的,交易期限可以顺延,但顺延的期限与暂停交易前已计算的期限合计不得超过180天,顺延期间融券费用照常计算。

“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暂停交易的”修改为“甲方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暂停交易”。

第二十四条 乙方有权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和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并在乙方网站公告;

甲方不得将存在任何抵押、质押或其它权利限制的证券提交作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不得对已提交为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做出限售承诺。

 

第二十四条乙方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有以下相关规定。

(一)乙方有权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和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并在乙方网站公告;

(二)甲方不得将存在任何抵押、质押或其它权利限制的证券提交作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不得对已提交为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做出限售承诺。

格式调整。

第二十五条 乙方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进行调整后,甲方信用账户保证金可用余额需按调整后的折算率计算。

第二十五条 乙方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进行调整后,甲方信用账户保证金可用余额按调整后的折算率重新计算。

增加和强调“重新计算”内容。

 

第二十八条 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交保证金。甲方提交保证金后,乙方向甲方提供融资融券服务。

原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八条 甲方明确知晓乙方对保证金的相关规定,包括保证金比例及计算公式、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公式、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等。。。

甲方信用账户内的证券停牌超过10个交易日的,乙方有权采用指数收益法计算的价格与停牌时价格孰低原则确定融资买入或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公允价值;有权采用指数收益法计算的价格与停牌时价格孰高原则确定融券卖出证券的公允市值。

 

第二十九条 甲方信用账户中单一证券、科创板市值占比达到乙方规定的比例时,乙方有权暂停接受甲方普通买入或融资买入该证券、科创板的委托,或采取不接受甲方合约展期申请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甲方明确知晓乙方对保证金的相关规定,包括保证金比例及计算公式、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公式、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等。。。

甲方信用账户内的证券停牌超过30个自然日的,乙方有权采用指数收益法计算的价格与停牌时价格孰低原则确定融资买入或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公允价值;有权采用指数收益法计算的价格与停牌时价格孰高原则确定融券卖出证券的公允市值。

新增“甲方信用账户中单一证券、科创板市值占比达到乙方规定的比例时,乙方有权暂停接受甲方普通买入或融资买入该证券、科创板的委托,或采取不接受甲方合约展期申请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内容。

将“甲方信用账户内的证券停牌超过10个交易日的”修改为“甲方信用账户内的证券停牌超过30个自然日的”。

第三十条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暂停上市、被终止上市、被实施风险警示、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或者被乙方认为存在风险等情形的,参与计算维持担保比例的方式见本合同第三十一条。

 

此款内容删除。

 

第三十条 甲方用于充抵保证金的担保证券,存在《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限制减持情形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担保物划转、调整授信额度、保证金比例、单一证券集中度、证券市值折扣率、限制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等措施。

新增此款内容。

 

第三十一条 当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超过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维持担保比例值时,甲方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维持担比例不得低于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维持担保比例值。甲方以科创板股票为担保物的,提取后,科创板股票市值占账户总资产的比例不满足乙方对科创板集中度要求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取担保物。乙方另有规定的除外。

甲方对信用账户中可用余额中的现金及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提取后,账户内的科创板证券持仓集中度需符合乙方规定的比例,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取担保物。

新增此款内容。

 

第三十二条  甲方通过信用证券账户进行大宗交易的,应遵循证券交易所及乙方的相关规定。

新增此款内容。

第八章 维持担保比例及担保物追加

第八章 维持担保比例及担保物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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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维持担保比例是指甲方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计算公式为: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实施风险警示、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或者被乙方认为存在风险等情形,在计算维持担保比例时,乙方有权采用担保证券市值折扣率计算其市值,计算公式为:证券市值×(1-该证券市值折扣率)。担保证券市值折扣率具体由乙方确定、调整和公告。。。

第三十三条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出现被实施风险警示、进入退市整理期、发布终止上市公告、价格明显脱离合理估值区间等情形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及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被乙方认为存在风险的,在计算维持担保比例时,乙方有权采用证券市值折扣率计算其市值,计算公式为:证券市值×该证券市值折扣率。证券市值折扣率具体由乙方确定、调整和公告。。。

变为三十三条,增加“退市风险警示”内容。原三十二条至三十五条递延变更为三十四条至三十七条。

第三十四条(三)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盘中低于盘中平仓线,乙方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实施强制平仓措施,直至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日终清算后恢复至追保线以上。如遇平仓后持仓市值上涨造成的维持担保比例超过乙方规定的追保线以上,甲方无权向乙方主张权益。。。

第三十六条(三)当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追保期间盘中低于盘中平仓线,乙方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实施强制平仓措施,直至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日终清算后恢复至追保线以上。如遇平仓后持仓市值上涨造成的维持担保比例超过乙方规定的追保线以上,甲方无权向乙方主张权益。

原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明确“追保期间”盘中低于盘中平仓线的意思表示

第三十六条 乙方设定风险监控指标,并进行实时监控。当甲方信用账户相关风险监控指标触及乙方设定的标准时,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相关交易进行实时限制,包括暂停接受该只证券的买入、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和担保证券转入等。乙方设定的风险监控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单一客户融资融券业务总规模、全体客户融资金额、全体客户融券金额、单一客户融资金额占乙方净资本比例、单一客户融券金额占乙方净资本比例、单一证券融资金额占乙方净资本比例、单一证券融资规模占该证券流通股份比例、单一证券融券金额占乙方净资本比例、单一证券融券规模占该证券流通股份比例、全体客户提交单只担保证券的市值占该证券总市值比例、单一客户融资买入单只证券的市值占该证券流通市值比例、单一客户融券卖出单只证券的市值占该证券流通市值比例、单一客户提交单只担保证券的市值占该股票总市值比例、单一账户单一证券的持仓市值占其账户总资产比例等(单一账户单一证券的持仓市值占其账户总资产比例指的是,客户信用账户有未到期的融资融券负债且信用账户证券总市值达到或超过一定数值,且维持担保比例低于一定数值时,所持有的单一证券的价值占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一定数值)。

上述风险控制指标的标准由乙方确定、更改和公告。

第三十八条 乙方设定风险监控指标,并进行实时监控。当甲方信用账户相关风险监控指标触及乙方设定的标准时,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相关交易进行实时限制,包括暂停接受该只证券的买入、融资买入、融券卖出和担保证券转入等。乙方设定的风险监控指标包括但不限于:

单一客户融资融券业务总规模、全体客户融资金额、全体客户融券金额、单一客户融资金额占乙方净资本比例、单一客户融券金额占乙方净资本比例、单一证券融资金额占乙方净资本比例、单一证券融资规模占该证券流通股份比例、单一证券融券金额占乙方净资本比例、单一证券融券规模占该证券流通股份比例、全体客户提交单只担保证券的市值占该证券总市值比例、单一客户融资买入单只证券的市值占该证券流通市值比例、单一客户融券卖出单只证券的市值占该证券流通市值比例、单一客户提交单只担保证券的市值占该股票总市值比例、单一账户单一证券和板块的持仓市值占其账户总资产比例等(单一账户单一证券、板块的持仓市值占其账户总资产比例指的是,客户信用账户有未到期的融资融券负债且信用账户证券总市值达到或超过一定数值,且维持担保比例低于一定数值时,所持有的单一证券的价值占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不得超过一定数值)。

上述风险控制指标的标准由乙方确定、更改和公告。

原第三十六条,增加“科创板集中度”意思表示。

第三十七条(一)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日终平仓线且未能按期补足担保物或自行减少负债的。

第三十九条(一)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日终平仓线且未能按期补足担保物或自行减少负债,使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达到追保线以上的。

增加甲方“不足担保物,减少负债”后需要达到的标准。

第九章 强制平仓及债务清偿

第九章 强制平仓及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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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八条(四)在第三十九条强制平仓条件第(四)、(六)、(七)条的情况下,所需平仓金额为完全满足甲方偿还向乙方融资融券所产生债务和违约金等所需平仓的担保物价值。

第四十条(四)在第三十九条强制平仓条件第(四)、(六)、(七)条的情况下,所需平仓金额为完全满足甲方偿还向乙方融资融券所产生债务和罚息等所需平仓的担保物价值。

将原“违约金”改成“罚息”

 

 

原第三十七条至三十八条变为三十九条至四十条。

第三十九条 强制平仓的约定

(一)强制平仓的约定:

1.如甲方出现被乙方强制平仓的情形,乙方有权在强制平仓日开始任意时间对甲方的担保物进行强制平仓操作,强制平仓以有利平仓为首要原则,乙方有权自主选择券种、数量、价格、时点,甲方对此不得有任何异议。在乙方平仓后收盘前,如甲方持有的证券价格变化造成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乙方有权继续平仓,直至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在追保线以上。如平仓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仍未达到追保线以上,乙方有权在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强制平仓,以此类推,直至平仓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达到追保线以上。

。。。。

5.若甲方信用账户中的资产不足以清偿甲方所负融资融券债务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并有权对甲方普通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采取限制交易、账户冻结、直接卖出股票或扣划资金等措施,直至甲方完全清偿对乙方所负融资融券债务。乙方在对甲方进行追索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全担保费用、证人出庭作证费用、公告费用、公证费用、评估费用、拍卖费用、律师费用、材料制作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各项手续费用、税费在内的全部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第四十一条 强制平仓的约定

(一)强制平仓的约定:

1.如甲方出现被乙方强制平仓的情形,乙方有权在强制平仓日开始任意时间对甲方的担保物进行强制平仓操作,乙方有权自主选择券种、数量、价格、时点,甲方对此不得有任何异议。在乙方平仓后收盘前,如甲方持有的证券价格变化造成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乙方有权继续平仓,直至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在追保线以上。如平仓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仍未达到追保线以上,乙方有权在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强制平仓,以此类推,直至平仓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达到追保线以上。

。。。。

5.若甲方信用账户中的资产不足以清偿甲方所负融资融券债务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并有权对甲方普通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采取限制交易、账户冻结、直接卖出股票或扣划资金等措施,直至甲方完全清偿对乙方所负融资融券债务。乙方在对甲方进行追索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全担保费用、证人出庭作证费用、公告费用、公证费用、评估费用、拍卖费用、律师费用、材料制作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各项手续费用、税费在内的全部费用应由甲方承担。

原第三十九条,原“乙方在对甲方进行追索的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如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修改为“乙方在对甲方进行追索的过程中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全担保费用、证人出庭作证费用、公告费用、公证费用、评估费用、拍卖费用、律师费用、材料制作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各项手续费用、税费在内的全部费用应由甲方承担。”原四十条变为四十二条。

删除原第三十九条(一)1中的“强制平仓以有利平仓为首要原则”

第三十九条 强制平仓的约定

(二)强制平仓的时间:

4.在第三十七条强制平仓条件第(四)条的情况下,则要求在收到司法机关协助执行书之日起第二个交易日内的任意时间强制平仓。

第四十一条 强制平仓的约定

(二)强制平仓的时间:

4.在第三十九条强制平仓条件第(五)条的情况下,则要求在收到司法机关协助执行书后,对甲方信用账户担保物进行强制平仓。

修改收到司法机关协助执行书后对甲方信用账户担保物强制平仓的描述。

第十章 融资融券交易的业务操作

第十章 融资融券交易的业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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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未修改

内容未修改

原第四十一条至四十五条变为第四十三条至四十七条。

第四十六条 甲方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有关交易规则,避免发出无效委托指令,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融资买入或普通买入证券,交易后该证券持有比例需满足公司对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的要求。

 

第四十八条 甲方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有关交易规则,避免发出无效委托指令,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融资买入或普通买入证券,交易后该证券持有比例需满足公司对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的要求。甲方融资买入、普通买入、融券卖出科创板证券,交易后该证券持有比例需同时满足公司单一证券集中度和科创板集中度的要求。

原第四十六条,增加“甲方融资买入、普通买入、融券卖出科创板证券,交易后该证券持有比例需同时满足公司单一证券集中度和科创板集中度的要求。”内容。原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条变为第四十九条、五十条、五十一条、五十二条。

 

 

 

 

 

 

第十一章 权益处理

第十一章 权益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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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未修改

内容未修改

原五十一条、五十二条变为五十三条、五十四条。

第十二章 特殊业务操作

第十二章 特殊业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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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未修改

内容未修改

原五十三条至五十六条变为五十五条至五十八条。

第五十七条 乙方被取消或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前偿还债务,了结相关信用交易。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前偿还负债,乙方有权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第五十九条 乙方被取消或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甲方应按乙方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前偿还债务,了结相关信用交易。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前偿还负债,乙方有权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在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期内,若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乙方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或其信用账户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视具体情况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担保物划转、股份冻结、调整授信额度、折算率、保证金比例、提保线、警戒线、平仓线、持仓集中度、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权限等限制性措施,乃至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合约: 1、甲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为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且该等股票并非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

2、甲方为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为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

3、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为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4、甲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大股东减持股份所得;

5、甲方用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为大宗交易方式受让的特定股份。

甲方应知晓前述规定对甲方信用账户的影响,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原第五十七条,增加“在融资融券业务合同期内,若甲方违反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乙方关于减持股份的相关规定或其信用账户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视具体情况采取包括但不限于禁止担保物划转、股份冻结、调整授信额度、折算率、保证金比例、提保线、警戒线、平仓线、持仓集中度、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权限等限制性措施,乃至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合约: 1、甲方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下统称“大股东”),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为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且该等股票并非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取得;

2、甲方为大股东以外的股东,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为其持有的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以下统称“特定股份”);

3、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为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4、甲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为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受让大股东减持股份所得;

5、甲方用于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为大宗交易方式受让的特定股份。

甲方应知晓前述规定对甲方信用账户的影响,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内容。

第十三章 第三方邮箱

第十三章 第三方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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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未修改

内容未修改

原五十八条变为六十条。

第十四章 通知与送达

第十四章 通知与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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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 甲乙双方商议,在融资融券交易中就通知与送达约定如下:

(一)双方商定,以乙方提供的第三方电子邮箱或甲方提供的电子邮箱作为主通知方式,此外,乙方还可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中任意一种或几种向甲方发送通知:

1.交易系统通知(乙方以第三方邮箱和95578号码发送的通知)。

2.录音电话通知。

3.手机短信通知。

4.传真通知。

乙方通过以上方式发送的追加担保物通知、合约到期通知等,如遇与第三方邮箱、交易系统发送的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乙方第三方邮箱和交易系统发送的通知内容为准。

甲方提供的联络方式有变动的,应当及时到乙方开户分支机构办理信用账户信息变更手续,否则,乙方仍然以变动前的联络方式为有效联络方式,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保证在乙方预留的联络方式真实、有效。如因甲方预留联络方式错误或者联络方式变更后未及时到乙方开户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导致乙方未能及时将重要信息送达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六十一条 甲乙双方商议,在融资融券交易中就通知与送达约定如下:

(一)双方商定,以乙方提供的第三方电子邮箱或甲方提供的电子邮箱作为主通知方式,此外,乙方还可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中任意一种或几种向甲方发送通知:

1.交易系统通知(乙方以第三方邮箱和95578号码发送的通知)。

2.录音电话通知。

3.手机短信通知。

4.传真通知。

乙方通过以上方式发送的追加担保物通知、合约到期通知等,如遇与第三方邮箱、交易系统发送的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乙方第三方邮箱和交易系统发送的通知内容为准。其他以乙方员工QQ、微信、私人手机发出的任何信息如与第三方邮箱、交易系统、95578短信内容不一致的,以第三方邮箱、交易系统、95578短信为准。甲方提供的联络方式有变动的,应当及时到乙方开户分支机构办理信用账户信息变更手续,否则,乙方仍然以变动前的联络方式为有效联络方式,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保证在乙方预留的联络方式真实、有效。如因甲方预留联络方式错误或者联络方式变更后未及时到乙方开户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导致乙方未能及时将重要信息送达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原第五十九条,增加“其他以乙方员工QQ、微信、私人手机发出的任何信息如与第三方邮箱、交易系统、95578短信内容不一致的,以第三方邮箱、交易系统、95578短信为准。”内容。

第五十九条(五)甲方确认以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融资融券合同》签署页确认的联系地址、手机号码、固定电话号码、电子邮箱作为文书送达地址,用于接收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所有往来文书,以及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答辩状、传票、裁判文书、仲裁申请书在内的全部司法文书。文书到达任一送达地址均视为送达成功。文书到达联系地址即视为送达成功,受送达人无人签收或拒不签收的,视为送达成功;甲方承诺手机号码、固定电话保持畅通,文书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的,通话结束之时视为送达成功,受送达人拒不接听、无人接听、拒不配合乙方告知、电话无法正常接通的,电话拨出之时视为送达成功;文书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的,邮件到达指定邮箱之时视为送达成功,非因乙方原因无法发送邮件的,邮件自发出之时视为送达成功。

第六十一条(五)甲方确认以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融资融券合同》签署页确认的联系地址、手机号码、固定电话号码、电子邮箱作为文书送达地址,用于接收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所有往来文书,以及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答辩状、传票、裁判文书、仲裁申请书在内的全部司法文书。文书到达任一送达地址均视为送达成功。文书到达联系地址即视为送达成功,受送达人无人签收或拒不签收的,视为送达成功;甲方承诺手机号码、固定电话保持畅通,文书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的,通话结束之时视为送达成功,受送达人拒不接听、无人接听、拒不配合乙方告知、电话无法正常接通的,电话拨出之时视为送达成功;文书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的,邮件到达指定邮箱之时视为送达成功,非因乙方原因无法发送邮件的,邮件自发出之时视为送达成功。

原第五十九条增加“仲裁申请书”

第十五章 免责条款

第十五章 免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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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未修改

内容未修改

原六十、六十一条变为六十二、六十三条

第十六章 合同的终止

第十六章 合同的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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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未修改

内容未修改

原第六十二、六十三、六十四条变为六十四、六十五、六十六条。

第十七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章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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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有关声明、保证或其他约定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整改、提前偿还债务,直至解除本合同。甲方须承担乙方由于行使该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及开支(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聘请律师代理费等)。

(三)甲方到期未归还乙方借款、证券的和/或经乙方强制平仓后仍不足以清偿乙方债务的,甲方需支付罚息。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第六十七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反本合同有关声明、保证或其他约定义务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立即整改、提前偿还债务,直至解除本合同。甲方须承担乙方由于行使该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及开支(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保全费用、保全担保费用、证人出庭作证费用、公告费用、公证费用、评估费用、拍卖费用、律师费用、材料制作费用、交通费用、住宿费用、各项手续费用、税费等)。

(三)甲方到期未归还乙方借款、证券的或经乙方强制平仓后仍不足以清偿乙方债务的,甲方需支付罚息。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原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中明确甲方须承担的费用及开支。

原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删除“的和/

 

 

原第六十五、六十六条变为六十七、六十八条。

第十八章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第十八章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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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八条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发生的所有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甲乙双方约定采取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交合肥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

3、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十条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发生的所有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明确原第六十八条甲乙双方有争议且协商解决不成时的诉讼机关。

 

 

原第六十七、六十八条变为六十九、七十条。

第十九章 特别提醒

第十九章 特别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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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未修改

内容未修改

原第六十九条变为七十一条。

第二十章 附则

第二十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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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未修改

内容未修改

原第七十一至七十五条变为第七十二至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