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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业务实施细则

时间: 2019-05-28信息来源: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和转融券
业务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及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顺利开展,防范业务风险,根据《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和《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证券出借实施办法》)、《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转融通业务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等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科创板转融通证券出借(以下简称科创板证券出借),是指证券出借人(以下简称出借人)以一定的费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向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出借科创板证券,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本细则所称科创板转融券业务,是指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科创板证券出借给科创板转融券借入人(以下简称借入人),供其办理融券的业务。
第三条 科创板证券出借、科创板转融券业务以及相关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证券出借实施办法》《转融通业务规则》《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等其他有关规定。
第四条 科创板证券出借以及科创板转融券业务,均接受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
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分别与出借人、借入人进行科创板证券出借、科创板转融券业务。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以及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由出借人、借入人协商确定约定申报的数量、期限、费率等要素,但应符合本细则及其他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五条 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提供信息交互平台,出借人、借入人可以通过信息交互平台发布出借意愿、借入意愿等信息。
第二章  科创板证券出借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等机构投资者以及参与科创板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的战略投资者(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可以作为出借人,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
第七条 科创板证券出借的标的证券范围,与上交所公布的可融券卖出的科创板标的证券范围一致。
第八条 可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的证券类型包括:
(一)无限售流通股;
(二)战略投资者配售获得的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的股票;
(三)符合规定的其他证券。
第九条 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不得通过与关联方进行约定申报、与其他主体合谋等方式,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战略投资者出现前款规定的情形的,上交所可以视情节轻重,对其单独或者合并采取要求限期改正、口头或者书面警示、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并通报中国证券业协会。
第十条 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的,证券出借期限可在1天至182天的区间内协商确定。
第十一条 上交所接受约定申报方式下出借人的出借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的9:30至11:30、13:00至15:00。
约定申报当日有效。未成交的申报,15:00前可以撤销。
第十二条 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的,申报数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的整数倍;
(二)最低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1000股(份),最大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0万股(份)。
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的,申报数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的整数倍;
(二)出借人最低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1000股(份),最大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0万股(份);
(三)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最低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1000股(份),最大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亿股(份)。
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科创板证券出借申报数量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上交所对科创板证券出借约定申报进行实时撮合成交,生成成交数据,并对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和出借人的账户可交易余额进行实时调整。
第十四条 当日交易结束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根据上交所的成交数据,对通过约定申报方式达成的科创板证券出借以多边净额结算方式进行清算交收。
第十五条 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状况,暂停单只或全部科创板证券参与科创板证券出借。
出借人在开展科创板证券出借过程中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上交所可暂停或终止为其提供科创板证券出借服务。
第三章  科创板转融券业务
第十六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证券公司,可以作为借入人通过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转融券业务:
(一)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并已开通转融通业务权限;
(二)业务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健全,具有切实可行的业务实施方案;
(三)技术系统准备就绪;
(四)参与科创板转融券业务应当具备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七条 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可以按本细则向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借出获得配售的股票。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将借入的战略投资者配售股票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券业务。
借出期限届满后,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应当将借入的股票返还给战略投资者。该部分股票归还至战略投资者后,继续按战略投资者获配取得的股份管理。
第十八条 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根据市场状况,确定可以参与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标的证券名单,在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公布。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借入证券用于融资融券业务的,需使用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
第二十条 借入人以约定申报方式和非约定申报方式提交的科创板转融券申报指令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的整数倍;
(二)最低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1000股(份),最大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0万股(份)。
    第二十一条 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接受借入人科创板转融券约定申报指令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00。
科创板转融券约定申报指令未成交的,借入人可在15:00前撤销。
第二十二条 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转融券期限可在1天至182天的区间内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科创板转融券业务的,转融券费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借入人申报的费率=出借人申报的费率+科创板转融券费率差;
(二)借入人申报的费率不得低于或等于科创板转融券费率差。
科创板转融券费率差按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公布的标准执行。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根据市场供求等因素调整科创板转融券费率差。
第二十四条 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可根据借入人资信情况和转融通担保证券、资金明细账户的资产情况,按照一定的综合比例,确定对借入人开展科创板转融券业务应收取的保证金。
前款应收取的保证金比例可低于20%,其中货币资金占应收取保证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5%。
第二十五条 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按照一一对应原则,对科创板转融券约定申报实时撮合成交,生成科创板转融券约定申报成交数据,并实时发送上交所。
上交所接受科创板转融券约定申报成交数据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10。科创板转融券约定申报成交数据当日有效。
对科创板转融券非约定申报,仍按照现有规定执行,采用盘中申报、盘后一次性按比例撮合成交,中国结算日终根据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直接发送的成交数据进行证券划转。
第二十六条 上交所接受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发送的科创板转融券约定申报成交数据后,对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和借入人的账户可交易余额进行实时调整确认,并向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反馈调整结果。
前款科创板转融券约定申报成交数据要素包括: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证券账户、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交易单元代码、借入人证券账户、借入人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划转方向、划转数量等。
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接受前款调整结果后,实时向借入人发送科创板转融券约定申报成交结果和账户可交易余额调整结果。
第二十七条 上交所根据本细则第二十六条对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和借入人的账户可交易余额完成调整的,当日交易结束后上交所将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该部分科创板转融券约定申报成交数据发送中国结算,中国结算据此对科创板转融券约定申报的成交以多边净额结算方式进行清算交收。
第二十八条 因特殊原因,导致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和借入人账户可交易余额未做实时调整的,当日交易结束后,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就该部分科创板转融券约定申报成交数据,向中国结算发送证券划转指令。
中国结算在日终对符合要求的证券划转指令进行划转处理,且只对已完成证券交收或净应付证券交收锁定之后的证券进行划出处理。如果委托划出的证券数量大于该证券账户中可划出的该种证券的数量,则对该笔证券划转指令不做划转处理。
第二十九条 借入人和出借人协商一致,可申请科创板转融券约定申报的展期、提前了结,经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同意后可以展期或提前了结。
借入人和出借人应在原合约到期日前的同一交易日向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提交展期指令;在商定的归还日前的同一交易日提交提前了结指令。
提交展期或提前了结指令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30至11:30、13:00至15:00。展期或提前了结指令当日有效,在15:00前可撤销。
第三十条 科创板转融券展期的,展期数量、期限、费率由借入人和出借人按照本细则协商确定。
借入人和出借人协商提前了结的,应一次性全部提前了结该笔转融券业务。提前了结时,双方可以协商调整原费率。
第三十一条 科创板转融券业务提前了结的,相关权益补偿一并提前了结。权益补偿日需重新计算,其中原转融券归还日为出借人和借入人商定的归还日。
转融券展期的,相关权益补偿不进行展期。
第三十二条 通过约定申报进行科创板转融券业务,以及相关展期、提前了结等过程中,借入人和出借人应当合理确定费率、期限、实际出借天数等要素,不得违反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相关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第三十三条 证券公司向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归还所借证券的,证券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从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将归还证券划付至中国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专用证券账户。
    第三十四条 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可以根据市场状况,暂停单只或全部科创板证券参与科创板转融券业务。
借入人在开展科创板转融券业务过程中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可暂停或终止为其提供科创板转融券服务。
第四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对于非约定申报方式的科创板证券出借与科创板转融券业务,本细则未做规定的,按照《证券出借实施办法》《转融通业务规则》及《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可将自有或依法筹集的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用于做市与风险对冲,相关事项另行规定。
第三十七条 本细则报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上交所、中国证券金融公司、中国结算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