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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期权交易制度——持仓限额制度

时间: 2015-12-22信息来源: 上交所期权一点通

股票期权交易实行限仓制度,即由上交所规定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可以持有的单个合约品种的权利仓持仓数量、总持仓数量以及单日买入开仓数量。同时,上交所还对个人投资者持有的权利仓对应的总成交金额,即买入金额进行限制。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对单个合约品种的权利仓持仓数量、总持仓数量、单日买入开仓数量以及买入金额均不得超过上交所规定的额度。

目前,上交所以投资者衍生品合约账户为单位,对上证50ETF期权持仓限额规定如下:

1、新开立合约账户的投资者,权利仓持仓限额为20张,总持仓限额为50张,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为100张。

2、合约账户开立满1个月且期权合约成交量达到100张的投资者,权利仓持仓限额为1000张。对于经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且具备三级交易权限的客户,期权经营机构可以适当缩短其合约账户开立时限要求。

3、对于经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期权合约成交量达到500张且在期权经营机构托管的自有资产余额超过100万的客户,期权经营机构可以提高其权利仓持仓限额至不超过2000张。

4、对于经评估认为风险承受能力较强、期权合约成交量达到1000张且在期权经营机构托管的自有资产余额超过500万的客户,期权经营机构可以提高其权利仓持仓限额至不超过5000张。

5、总持仓限额和单日买入开仓限额根据权利仓持仓限额相应进行调整,总持仓限额为权利仓持仓限额的2倍,单日买入开仓限额为权利仓持仓限额的10倍。

上交所关于买入金额规定如下:

1、个人投资者用于期权买入开仓的资金规模不超过下述两者的最大值:客户在期权经营机构托管的自有资产余额的10%,或者前6个月(指定交易在该公司不足6个月,按实际日期计算)日均持有沪市市值的20%

2、对于风险承受能力较强且具备三级交易权限的客户,期权经营机构可以将其买入金额限额提高至不超过该客户托管在该期权经营机构的自有资产余额的20%

3、对于权利仓持仓限额已达到2000张的客户,期权经营机构可以将其买入金额限额提高至不超过该客户托管在该期权经营机构的自有资产余额的30%

对于违反上交所规定的持仓超限行为,期权经营机构不得接受客户新的开仓委托,并应当立即通知客户在其规定时间内对超限部分自行平仓。对未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平仓的,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对超限部分实施强行平仓。如果期权经营机构未及时根据经纪合同约定或者上交所要求对其实施强行平仓的,上交所可以对该投资者实施强行平仓。

因上交所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等原因降低市场主体持仓限额、期权经营机构根据经纪合同约定对客户的持仓限额作出调整或者投资者申请的持仓额度到期导致其持仓超限的,上交所不对其超出持仓限额的部分实施强行平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