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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场股票期权试点业务投资者常见问题解答(中国结算)

时间: 2015-01-27信息来源:

上海市场股票期权试点业务

 

投资者常见问题解答

 

 

 

 

2015年1月


【免责声明】

本栏目的信息仅为投资者教育之目的,介绍上海市场股票期权试点业务基础知识。所载资料及材料是依据“现况”及“现有”的基础提供,可能会随着股票期权的实施或有关法规规则、协议以及其他文件的制订或编修而有所修订或变更。

本栏目所载资料及材料的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以该等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等信息做出投资决策。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力求本栏目的信息准确可靠,但对这些信息的准确性或完整性不作保证,亦不对因使用该等信息而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目录

l 衍生品合约账户相关问题

1、投资者需具备的衍生品合约账户开户条件是什么?

2、哪些投资者不具备衍生品合约账户开户资格?

3、投资者如何申请衍生品合约账户配号?

4、衍生品合约账户配号是否当日可用?

5、衍生品合约账户有哪些功能?在业务上与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是何关系?

6、投资者如何办理衍生品合约账户的销号?

7、投资者名下存在衍生品合约账户时,普通证券账户的销户、撤指定交易业务是否受影响?

l 期权合约交易及保证金账户相关问题

8、投资者可申请的交易权限级别是怎样的?

9、投资者提交期权交易委托指令的方式?

10、交易指令包括哪些要素?

11、投资者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具有什么作用?

12、投资者卖出开仓时,期权经营机构如何检查保证金情况?

13、什么是备兑开仓?备兑开仓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4、可用于备兑证券交割锁定的股票包括哪些?

15、保证金的形式有哪些?

16、资金保证金如何提交及转出?

17、在哪些情形下,期权经营机构有权划转投资者保证金?

18、什么是持仓限额制度?

19、投资者如何申请提高持仓限额?

20、投资者可否进行股票期权合约的双向持仓?

l 行权相关问题

21、投资者对其合约账户内的期权合约行权时,证券如何交割?

22、什么是投资者行权申报的有效性检查?

23、行权指派的具体原则和过程是什么?

24、作为行权方或被行权方,投资者应履行什么义务?

25、投资者行权应付合约标的交割不足,应该如何处理?

26、投资者行权应付资金交收不足,应该如何处理?

l 风险控制及其他问题

27、投资者在什么情形下会面临强行平仓?

28、在办理期权业务前,投资者应当了解或理解的期权业务一般风险事项主要有哪些?

29、投资者应当了解或理解的期权业务交易风险事项主要有哪些?

30、投资者应当了解或理解的期权业务结算风险事项主要有哪些?

31、投资者应当了解或理解的期权业务行权风险事项主要有哪些?

 

l 衍生品合约账户相关问题

 

1、投资者需具备的衍生品合约账户开户条件是什么?

投资者应是具备从事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期权)交易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自然人开户须是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投资者须以真实的、合法的身份开户。投资者须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投资者须保证所提供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身份证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

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开户时托管在指定交易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二)指定交易在证券公司6个月以上并具备融资融券业务参与资格或者金融期货交易经历;或者在期货公司开户6个月以上并具有金融期货交易经历;

(三)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上交所认可的相关测试;

(四)具有上交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五)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

(六)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交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七)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通过期权经营机构组织的期权投资者适当性综合评估。

普通机构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开户时托管在指定交易的期权经营机构的证券市值与资金账户可用余额(不含通过融资融券交易融入的证券和资金),合计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二)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

(三)相关业务人员具备期权基础知识,通过上交所认可的相关测试;

(四)相关业务人员具有上交所认可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

(五)无严重不良诚信记录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交所业务规则禁止或者限制从事期权交易的情形;

(六)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下特殊机构和产品投资者可以参与期权交易:

(一)采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且符合期权交易资格标准的特殊机构和产品投资者;

(二)采用托管人结算模式的特殊机构和产品。其如需参加期权交易,应当按照现有证券账户开立方式向中国结算申请新开立一个普通证券账户,并将该证券账户指定交易在期权经营机构,由相应期权经营机构为其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后,再通过该期权经营机构参与期权交易。

QFII、RQFII等采用指定结算模式的特殊机构和产品,暂不允许参与期权交易。

 

2、哪些投资者不具备衍生品合约账户开户资格?

包括以下自然人或法人: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期货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上交所、中国结算、期权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期权经营机构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 

(3)国家机关、事业单位; 

(4)证券、期货市场禁止进入者; 

(5)未能提供开户证明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6)中国证监会及上交所规定不得从事期权交易的其他单位或个人。

 

3、投资者如何申请衍生品合约账户配号?

申请衍生品合约账户配号的投资者应持有账户状态正常、已办理指定交易的合格普通证券账户。不合格账户、冒开账户不能申报衍生品合约账户配号。

投资者申请开立合约账户,应当按照要求提交账户开立申请表、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以及中国证监会、期权交易场所规定的股票期权交易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

投资者应通过证券账户指定交易的期权经营机构申请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到期权经营机构柜台办理,在上交所、期权经营机构等对投资者进行适当性认证的基础上,期权经营机构与投资者签订交易结算相关协议和风险揭示书等文件后,向中国结算报送账户注册资料等信息,由中国结算进行衍生品合约账户的配号。

机构投资者应当依法指定合法的代理人(包括开户代理人、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个人投资者不得委托他人作为代理人代理开户。

一个普通账户只能对应配号开立一个衍生品合约账户。

中国结算对合约账户配号暂不收取费用。

 

4、衍生品合约账户配号是否当日可用?

衍生品合约账户自成功配号后的第一个交易日生效,即T日申报配号处理成功,T+1日可用。

 

5、衍生品合约账户有哪些功能?在业务上与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是何关系?

衍生品合约账户功能主要有三方面:

(1)记录投资者合约持仓;

(2)用于投资者期权合约的交易申报;

(3)用于权利方行权申报。

衍生品合约账户编码为投资者普通10位证券账户号加“888”(例:A123456789888),与证券账户一一对应,账户资料同步更新。合约账户纳入一码通账户体系。

衍生品合约账户不能用于存放和买卖现货证券。合约标的的行权结算、备兑证券交割锁定等,通过衍生品合约对应的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完成。

投资者办理合约账户资料变更、查询以及经营机构办理合约账户资料保管等其他账户业务,参照中国结算证券账户管理规则办理。

 

6、投资者如何办理衍生品合约账户的销号?

投资者在衍生品合约账户内没有持仓及未了结清算交收义务的情形下,可向衍生品合约账户对应证券账户指定交易的期权经营机构申请对衍生品合约账户进行销号。

投资者在衍生品合约账户销号后,如再次参与股票期权业务,需重新向指定交易期权经营机构申请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重新开立的衍生品合约账户账号不变。 

 

7、投资者名下存在衍生品合约账户时,普通证券账户的销户、撤指定交易业务是否受影响?

投资者在有衍生品合约账户的情形下,不能办理普通证券账户的销户及撤销指定交易业务。投资者须在完成衍生品合约账户销号后方可办理对应证券账户的撤指定交易、销户等业务。


l 期权合约交易及保证金账户相关问题

 

8、投资者可申请的交易权限级别是怎样的?

个人投资者申请的交易权限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交易权限。

具有一级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可以进行下列期权交易:

(1)在持有期权合约标的时,进行相应数量的备兑开仓;

(2)在持有期权合约标的时,进行相应数量的认沽期权买入开仓;

(3)对所持有的合约进行平仓或者行权。

具有二级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可以进行下列期权交易:

(1)一级交易权限对应的交易;

(2) 买入开仓。

具有三级交易权限的个人投资者,以及普通机构投资者、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进行下列期权交易:

(1)二级交易权限对应的交易;

(2)保证金卖出开仓。

个人投资者申请各级别交易权限,应当在相应的投资者知识测试中达到规定的合格分数,并具备相应的期权模拟交易经历。个人投资者的知识测试成绩、期权模拟交易经历以及金融类资产状况发生变化,满足较高交易权限对应的资格要求的,可以向期权经营机构申请调高其交易权限。

 

9、投资者提交期权交易委托指令的方式?

投资者可以通过互联网(使用计算机、移动终端等设备并通过互联网或者局域网络下达交易指令)、电话或书面等方式向期权经营机构提交期权交易委托指令。

 

10、交易指令包括哪些要素?

交易指令的要素包括:

(1)合约账户号码;

(2)期权合约编码;

(3)买卖类型(包括买入开仓、买入平仓、卖出开仓、卖出平仓、备兑开仓以及、备兑平仓、构建组合策略、解除组合策略等类型);

(4)委托数量;

(5)委托类型(包括普通限价委托、市价剩余转限价委托、市价剩余撤销委托、限价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委托、市价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委托等类型)与价格;

(6)上交所及期权经营机构要求的其他内容。 

 

11、投资者开立的保证金账户具有什么作用?

投资者在期权经营机构开立的保证金账户用于存放投资者用于期权交易、结算与行权交割等的资金。期权经营机构通过该账户对投资者的期权交易进行前端控制、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

投资者在进行期权交易前,应当向期权经营机构交纳足额权利金和保证金;期权经营机构在行权结算的集中交割、交收前,向投资者足额收取其应付的合约标的和资金。

除上交所、中国结算业务规则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约定外,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向正常履行资金交收和合约标的交割义务的投资者交付其应收的合约标的和资金。

 

12、投资者卖出开仓时,期权经营机构如何检查保证金情况?

期权经营机构按照其设定的保证金标准,对投资者卖出开仓申报计算对应的初始保证金额度,并根据投资者保证金余额情况,对其卖出开仓申报进行前端控制。

期权经营机构接受投资者卖出开仓委托时,应当在投资者保证金余额中扣减对应的初始保证金额度。投资者保证金余额不足对应的初始保证金额度的,不接受其卖出开仓委托。

期权经营机构根据投资者保证金余额、合约持仓头寸等情况,对投资者的买入开仓、买入平仓和卖出平仓委托进行前端控制,对投资者保证金、持仓头寸不足的委托予以拒绝。

 

13、什么是备兑开仓?备兑开仓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备兑开仓,是指投资者提前锁定足额合约标的作为将来行权交割所应交付的证券,并据此卖出相应数量的认购期权。

对于备兑开仓,投资者事先需要提交标的证券的锁定和解锁指令,上交所于盘中通过交易系统对相应备兑备用证券进行日间锁定。投资者提交锁定的备兑备用证券不足的,则其提交的备兑开仓指令无效。备兑开仓的合约进行平仓后,投资者当日可以提交备兑证券解除锁定指令;当日未提交的,于收盘时自动解除锁定。

投资者合约账户持有认购期权备兑开仓持仓头寸的,中国结算日终对该投资者合约账户对应证券账户内的合约标的进行交割锁定,并免收维持保证金,被交割锁定的合约标的即为备兑证券。备兑证券用于备兑开仓期权合约的行权交割,遇相同标的期权合约先行行权交割且结算参与人无法足额交付行权合约标的的,备兑证券将优先用于相同标的先行到期期权合约的行权交割。如盘后交割锁定时发生备兑证券不足的,投资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补足,否则将触发强行平仓。

 

14、可用于备兑证券交割锁定的股票包括哪些?

包括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及期权合约标的除权、除息情形下因送股、转增等公司行为形成的无限售流通股等,但行权结算时备兑证券中尚未上市的送股、转增股份不可用于行权交割,不足部分须及时补足。

 

15、保证金的形式有哪些?

保证金是用于结算和保证期权合约履行的资金,或者经上交所及中国结算认可的证券(业务试点初期,中国结算只接受现金类保证金)。

保证金的收取采取“分级”方式,即:期权经营机构向投资者收取;中国结算向结算参与人收取。对于投资者而言,其向期权经营机构交纳保证金的标准不低于中国结算向结算参与人收取保证金的标准。

期权经营机构对投资者的保证金占用情况进行前端检查和控制。出现保证金余额不足情形的,将要求投资者及时予以补足。

期权经营机构认为投资者持有的未平仓合约风险较大时,有权对投资者单独提高保证金比例或者拒绝投资者开仓。

 

16、资金保证金如何提交及转出?

期权经营机构在期权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期权投资者衍生品结算资金汇总账户(“投资者结算资金汇总账户”),统一存放并管理投资者及期权经营机构其他投资者交纳的用于期权交易的资金。投资者通过在开户申请表中登记的期权银行结算账户(“期权结算账户”)向期权经营机构在同一保证金存管银行开设的投资者保证金专用账户转账,实现资金保证金的入金;通过将保证金从期权经营机构投资者保证金专用账户转出至投资者期权结算账户,实现资金保证金的出金。

 

17、在哪些情形下,期权经营机构有权划转投资者保证金?

投资者交存的保证金属于投资者所有,除下列可划转的情形外,期权经营机构不得挪用投资者保证金:

(1)依照投资者的指示支付可用资金;

(2)为投资者交存保证金;

(3)为投资者支付期权合约权利金;

(4)为投资者支付期权行权交收价款或者投资者未履约情况下的违约金;

(5)投资者应当支付的佣金、费用或者代扣税款;

(6)根据中国结算业务规则以自有资金垫付投资者款项后,收回垫付的款项;

(7)根据中国结算业务规则以自有证券通过投资者衍生品合约账户履行期权经营机构行权结算义务后,收回相应的行权资金;

(8)转回利息收入;

(9)有关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18、什么是持仓限额制度?

投资者对单个合约品种的同方向总持仓头寸、同方向保证金开仓持仓头寸以及所有合约的总持仓头寸,均不得超过上交所规定的最大数量。持仓限额标准,由上交所根据市场情况进行规定和调整,并向市场公告。

投资者对单个合约品种的同方向总持仓头寸、同方向保证金开仓持仓头寸达到或者超过上交所规定的持仓限额的,不得进行同方向开仓交易;对所有合约的总持仓头寸达到或者超过上交所规定的持仓限额的,不得进行开仓交易。

期权经营机构可以根据上交所公布的持仓限额标准以及投资者实际情况,不时调整投资者的持仓限额标准,并以书面方式或者投资者认可的其他方式告知投资者。

 

19、投资者如何申请提高持仓限额?

投资者进行套期保值交易等需要提高持仓限额的,可以通过委托的期权经营机构向上交所提交申请,上交所根据市场情况以及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资信状况、交易情况等,在受理申请后5个交易日内进行审核并予以答复。审核通过的持仓限额有效期为12个月。上交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和申请人的交易情况,对已审核通过的持仓限额进行调整。申请人需在持仓限额有效期届满后维持该持仓限额的,应当在期满日的10个交易日前,向上交所提出新的提高持仓限额申请。未提出申请、申请未获通过或者部分获得通过的,期满后即恢复至上交所向市场公告的正常持仓限额或者上交所重新核定的持仓限额。

 

20、投资者可否进行股票期权合约的双向持仓?

对同一期权合约,在交易时段内允许投资者进行双向持仓(可同时持有同一期权合约的权利仓与义务仓)。在日终期权合约交易结算后,中国结算将对投资者同一合约权利仓和义务仓自动进行对冲取净头寸(优先对冲非备兑义务仓)。但是,经上交所确认构建的组合策略持仓头寸,不参加每日日终的持仓头寸自动对冲。

举例:

 


l 行权相关问题

 

21、投资者对其合约账户内的期权合约行权时,证券如何交割?

股票期权合约行权采取实物交割方式,即行权交收日投资者通过合约账户对应的证券账户完成合约标的的行权交割,对于合约标的交割不足的,中国结算采取现金结算方式完成交割。

 

22、什么是投资者行权申报的有效性检查?

行权日日终,中国结算系统将对已提交至交易系统的行权申报进行有效性检查,通过有效性检查的行权申报方可参与行权指派。

中国结算对行权方行权申报记录有效性检查包括:

(1)检查行权方行权日衍生品合约账户对冲成单向持仓后,是否有足额的股票期权合约满足行权申报;

(2)检查认沽期权行权方证券账户是否有足额行权所需合约标的(以整数张期权合约对应标的证券通过行权有效性检查,不允许对单张合约部分行权)。

举例:

投资者A于行权日累计申报行权合约a 10张,合约b 10张。合约a为认沽期权,b为认购期权,合约单位均为1000。

日终,中国结算对上述行权申报进行有效性检查:检查投资者A在期权合约交易结算后,衍生品合约账户内是否有足额合约a、b。假定投资者A交易结算后合约a持仓8张,合约b持仓11张,则通过该项有效性检查的有效申报为合约a 8张,合约b 10张;

检查投资者A证券账户内是否足额标的证券满足认沽期权行权申报。假定投资者A证券账户内有合约a对应标的证券7500股(合约单位为1000),对认沽合约a,按整数张合约通过有效性检查,即该项检查后,有效申报为合约a 7张,合约b 10张。

综上,投资者A最终有效行权申报为合约a 7张,合约b 10张,该有效行权申报参与后续行权指派。

 

23、行权指派的具体原则和过程是什么?

E日日终,中国结算根据行权申报检查结果,按照“按比例指派”、“零头按尾数大小指派”原则对有效行权申报与被行权方进行行权指派。

举例:

50ETF认购期权,行权比例(行权数/总净义务仓数=7176/8000)为0.897,甲有1700张净义务仓,应被指派1524.9张(1700×0.897);乙有2500张净义务仓,应被指派2242.5张(2500×0.897);丙和丁各有1900张净义务仓,应各被指派1704.3张(1900×0.897)。按照规则,甲乙丙丁先被指派整数张,即甲被指派1524张;乙被指派2242张;丙丁各被指派1704张。零头合约按从大到小排列,甲排第一(0.9张)乙排第二(0.5张);丙和丁同排第三(0.3张)。于是,所剩余张数为2张(7176-1524-2242-1704-1704)。先指派甲一张,如有剩余(实际剩余1张)再指派乙一张,如仍有剩余,则丙和丁系统随机指派。如果到乙处已指派完,丙和丁则不再指派。

中国结算将行权指派结果发结算参与人,并在认沽期权行权方合约账户对应的证券账户中锁定行权交割所需合约标的(锁定证券数量=有效认沽行权张数×相应合约单位)。

认购期权义务方既持有备兑合约又持有普通认购义务仓的,行权指派优先分配给该义务方备兑合约。

行权指派完成后,对于到期的备兑开仓期权合约,中国结算按已指派备兑合约数量锁定相应合约标的,其余合约标的予以释放。对于已被指派的到期普通义务仓,中国结算按当日价格情况收取保证金,对未被指派的普通义务仓合约,中国结算当日不再收取维持保证金。

行权指派结果分配举例:

根据上一案例,投资者甲50ETF认购期权有1525张认购被指派,甲持认购备兑义务仓1000张,普通认购义务仓700张。根据已有指派结果,优先分配给备兑义务仓合约,则最终对于甲1000张备兑及525张普通认购义务仓合约为被指派的合约。不被指派的普通认购义务合约后续不再收取保证金。

 

24、作为行权方或被行权方,投资者应履行什么义务?

投资者对认购期权行权的,应当在提交行权指令时向期权经营机构提交足额的行权资金。投资者对认沽期权行权的,应当在提交行权指令时在证券账户中存放足额的合约标的。投资者未按时提交或存放足额的资金或合约标的的,期权经营机构有权拒绝接受其行权指令。

行权交割采取现金结算方式的,投资者若为资金应付方,应当在行权交收前向期权经营机构提交足额的资金。

投资者被指派为认购期权被行权方的,应当在行权交收前在证券账户内存放足额的合约标的;甲方被指派为认沽期权被行权方的,应当在行权交收前向期权经营机构提交足额的被行权资金。

 

25、投资者行权应付合约标的交割不足,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投资者与期权经营机构的约定具体处理,一般为以下方式之一:

(1)期权经营机构以行权现金结算价格对投资者相应期权合约进行现金结算行权交割。

(2)投资者构成行权合约标的交割违约。期权经营机构除按前款方式对投资者相应期权合约进行现金结算行权交割外,还按照合约标的不足部分当日收盘价的一定比例向投资者收取违约金。

(3)投资者构成行权合约标的交割违约。期权经营机构可自行决定利用自有证券,通过投资者证券账户履行期权经营机构向中国结算的交割义务(无需就此另行通知投资者),相应行权资金由期权经营机构收取,不交付投资者。期权经营机构按照合约标的不足部分当日收盘价的一定比例向投资者收取违约金。

(4)其他约定。

另外,投资者在行权交割中出现应交付的合约标的不足,其合约账户持有未到期备兑开仓头寸的,相应备兑证券将被用于当日的行权交割。由此造成的备兑证券不足部分,投资者应于次一交易日约定时间前(不得晚于11:30)前补足相应备兑备用证券,或者自行平仓。否则期权经营机构将对其实施强行平仓。

提示:

(1)行权交收合约标的必须为流通标的证券。

(2)认购期权被行权方当天买入证券可用于当天行权交收,若投资者当日买入ETF完成行权交收,可能出现由于ETF被待交收而行权证券不足的情形。

(3)在行权合约标的证券不足的情形下,若深度虚值行权投资者被现金结算,可能产生“倒付钱”的情况。

虚值行权投资者“倒付钱”案例:

假设投资者A于行权日申报9张行权价为12元的认购期权行权(该投资者仅持有该合约,合约单位10000)。E+1日,标的证券(股票)市价为10元,当日市场发生证券交收不足,投资者A全部应收证券被现金结算,投资者A的资金收付为:10×((1+10%)×10000×9-12×10000×9= -10000元

 

26、投资者行权应付资金交收不足,应该如何处理?

根据投资者与期权经营机构的约定具体处理,一般为以下方式之一:

(1)投资者构成行权资金交收违约。期权经营机构按照应付资金不足部分的一定比例向投资者收取违约金。

(2)期权经营机构以自有资金履行向中国结算的交收义务的,除向投资者收取前款规定的违约金外,还按日向投资者收取期权经营机构所垫付资金的利息。

(3)其他约定。

另外,投资者出现行权资金交收违约但期权经营机构未对中国结算行权资金交收违约的,期权经营机构有权向投资者暂不交付不低于交收违约金额的应收合约标的。

暂不交付投资者的应收合约标的由期权经营机构委托中国结算划付至期权经营机构证券处置账户,期权经营机构依据与投资者约定进行相应处理。投资者行权资金交收违约并造成期权经营机构对中国结算违约的,期权经营机构有权将投资者相当于交收违约金额的应收合约标的指定为暂不交付合约标的并由中国结算按其业务规则进行处置。

上述情形下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投资者承担。

 

l风险控制及其他问题

 

27、投资者在什么情形下会面临强行平仓?

(1)投资者合约账户持仓数量超出上交所规定的持仓限额,期权经营机构未及时根据经纪合同约定或者上交所要求对其实施强行平仓的,上交所可以对该投资者实施强行平仓。

(2)结算参与人客户保证金账户内结算准备金小于零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自行平仓的,中国结算将按照业务规则规定对结算参与人采取强行平仓措施,有可能导致投资者持有的合约被实施强行平仓。

(3)投资者备兑证券不足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自行平仓,中国结算实施强行平仓。

(4)投资者保证金不足或者备兑证券不足且未能在期权经营机构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自行平仓,期权经营机构应当对其实施强行平仓。

(5)投资者持仓数量超过期权经纪合同规定的持仓限额,未在规定时间内对超限部分自行平仓的,期权经营机构应当根据期权经纪合同的约定,对其实施强行平仓,但因上交所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等原因降低市场主体持仓限额、期权经营机构根据经纪合同约定对投资者的持仓限额作出调整或者投资者申请的持仓额度到期导致其持仓超限的除外。

(6)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重大差错或者市场操纵等原因,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部分或者全部期权交易不能正常进行,或者因合约标的连续涨跌停等原因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期权市场出现重大风险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期权市场出现重大交易或结算风险时,上交所或中国结算可以决定实施强行平仓。

 

28、在办理期权业务前,投资者应当了解或理解的期权业务一般风险事项主要有哪些?

(1)投资者自身条件。投资者应当具备相应的经济能力、专业知识和投资经验,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投资经历、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身体及心理承受能力等,审慎决定是否参与期权业务。

(2)投资者应当掌握的期权相关基础知识及法律法规。投资者应当了解期权的基础知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上交所业务规则和各类公告信息、中国结算业务规则和各类公告信息以及期权经营机构的相关法律文件。

(3)期权业务的风险特点。期权不同于股票交易业务,是具有杠杆性、跨期性、联动性、高风险性等特征的金融衍生工具。期权业务采用保证金交易方式,潜在损失可能成倍放大,损失的总额可能超过全部保证金。

(4)中国证监会、上交所及期权经营机构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对投资者的各项要求以及依据制度规定对投资者的综合评价结果,不构成投资建议或投资获利保证。投资者应根据自身判断做出投资决定,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权交易结果和履约责任。

(5)交易权限分级。期权经营机构对个人投资者参与期权交易的权限进行分级管理。个人投资者开立衍生品合约账户后,其期权交易权限将根据分级结果确定。期权经营机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自行调低个人投资者的交易权限级别,个人投资者只能根据调整后的交易权限参与期权交易。

(6)身份信息的及时更新。投资者在与期权经营机构的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如提供给期权经营机构的身份证明文件过期、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期权经营机构提供新的相关材料。否则,期权经营机构有权拒绝投资者开仓和出金指令,并有权进一步限制投资者的交易权限。投资者在开户时提供的其他信息发生变更时,也应及时向期权经营机构更新。如因投资者未能及时提供更新信息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投资者承担。

 

29、投资者应当了解或理解的期权业务交易风险事项主要有哪些?

(1)合约标的的选取问题。期权合约标的由上交所根据相关规则选择,并非由合约标的发行人自行决定。上交所及合约标的发行人对期权合约的上市、挂牌、合约条款以及期权市场表现不承担任何责任。期权的买方在行权交收前不享有作为合约标的持有人应当享有的权利。

(2)期权合约持有期限的选择及相关注意事项。在进行期权买入交易时,可选择将期权合约平仓、持有至到期行权或者任由期权合约到期但不行权;选择持有期权至到期行权的,应当确保相应账户内有行权所需的足额合约标的或者资金。持有权利仓的投资者在合约到期时选择不行权的,将损失其支付的所有投资金额,包括权利金及交易费用。

(3)期权卖出风险。卖出期权交易的风险一般高于买入期权交易的风险。卖方虽然能获得权利金,但也因承担行权履约义务而面临由于合约标的价格波动,可能承受远高于该笔权利金的损失。

(4)价格波动及其他市场风险。在进行期权交易时,应关注合约标的价格波动、期权价格波动及其他市场风险及其可能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由于期权标的价格波动导致期权不具行权价值,期权买方将损失付出的所有权利金;期权卖方由于需承担行权履约义务,因合约标的价格波动导致的损失可能远大于其收取的权利金。

(5)期权的涨跌幅限制。期权的涨跌幅限制的计算方式与现货涨跌幅计算方式不同,应当关注期权合约的每日涨跌停价格。

(6)合约标的的除权除息处理。当合约标的发生分红、派息、送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份额拆分或者合并等情况时,会对合约标的进行除权除息处理,上交所将对尚未到期的期权合约的合约单位、行权价格进行调整,合约的交易与结算事宜将按照调整后的合约条款进行。 

(7)合约标的停牌对期权合约交易的影响。期权合约存续期间,合约标的停牌的,对应期权合约交易也停牌;当期权交易出现异常波动或者涉嫌违法违规等情形时,上交所可能对期权合约进行停牌。

(8)限仓、限购、限开仓相关问题。投资者应当严格遵守上交所相关业务规则、市场公告中有关限仓、限购、限开仓的规定,并在上交所要求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告。投资者的持仓量超过规定限额的,将导致其面临被限制卖出开仓、买入开仓以及强行平仓的风险。

(9)期权合约难以平仓或无法平仓的风险。投资者应当关注期权合约可能难以或无法平仓的风险及其可能造成的损失,当市场交易量不足或者连续出现单边涨跌停价格时,期权合约持有者可能无法在市场上找到平仓机会。

(10)组合策略持仓相关问题。组合策略持仓不参加每日日终的持仓自动对冲,组合策略持仓存续期间,如遇1个以上成分合约已达到上交所及中国结算规定的自动解除触发日期,该组合策略于当日日终自动解除。除上交所规定的组合策略类型之外,投资者不得对组合策略对应的成分合约持仓进行单边平仓。

(11)开仓申报的前端控制相关问题。上交所以结算参与人为单位对结算参与人负责结算的衍生品合约账户的卖出开仓、买入开仓等申报进行前端控制。无论投资者的保证金是否足额,如果结算参与人日间保证金余额小于卖出开仓申报对应的开仓保证金额度或者买入开仓申报对应的权利金额度的,相应卖出开仓或者买入开仓申报无效。

 

30、投资者应当了解或理解的期权业务结算风险事项主要有哪些?

(1)关于保证金所承担的责任。投资者交纳的保证金将用以承担相应的交收及违约责任,结算参与人、期权经营机构代其承担相应责任的,将取得相应追偿权。

(2)期权交易二级结算中的风险。期权交易二级结算中存在以下风险:投资者未履行资金、合约标的交收义务,将面临被限制开新仓、未平仓合约被强行平仓、无法获得应收合约标的的风险;投资者履行资金交收义务而结算参与人未向中国结算履行资金交收义务将导致投资者面临被限制开新仓、未平仓合约被强行平仓、无法获得应收合约标的的风险;结算参与人(或期权经营机构)对投资者交收违约而导致投资者未能取得应收合约标的及应收资金的风险。

(3)关于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期权交易实行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在进行期权卖出开仓交易时,投资者应当保证各类保证金符合相关标准;当保证金余额不足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存入所需保证金或者自行平仓。否则,投资者将面临被限制开新仓以及未平仓合约被强行平仓等风险,由此可能导致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投资者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强行平仓的费用、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市场原因无法强行平仓造成的损失扩大部分。

(4)强行平仓的风险。如果投资者保证金不足且未能在期权经营机构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自行平仓,或者备兑证券数量不足且未能在期权经营机构规定时间内补足备兑备用证券或者自行平仓的,期权经营机构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以及期权经纪合同的约定对其采取强行平仓措施。如果由此导致结算参与人出现保证金不足或者备兑证券不足的,中国结算将根据业务规则的规定对结算参与人实施强行平仓,由此导致的费用和损失将由投资者承担。

(5)结算参与人结算准备金不足可能给投资者带来的强行平仓风险。投资者应当关注,无论其保证金是否足额,如果结算参与人客户保证金账户内结算准备金小于零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或自行平仓的,中国结算将按照业务规则规定对结算参与人采取强行平仓措施,有可能导致该投资者持有的合约被实施强行平仓。

(6)备兑开仓合约被强行平仓的风险。投资者进行备兑开仓时,存在因日终没有足额备兑证券导致备兑开仓合约被强行平仓的风险;在业务规则规定的情形下,备兑证券还将被提前用于已到期合约义务仓的行权交割。备兑开仓持仓存续期内,因合约调整、被提前用于行权交割等原因导致备兑证券不足且未能在规定时间内补足的,投资者将面临备兑开仓合约被强行平仓的风险。

(7)投资者如使用合约标的除权、除息情形下因送股、转增等公司行为形成的无限售流通股作为备兑证券,如行权结算时尚未上市的,将不可用于行权交割,不足部分投资者须及时补足,否则将面临合约标的行权交割不足的风险。

(8)行权资金交收违约或行权证券交割不足的后果。投资者在期权交易时,如果出现行权资金交收违约、行权证券交割不足的,结算参与人(期权经营机构)有权按照业务规则规定及期权经纪合同约定的标准向投资者收取违约金等。

 

31、投资者应当了解或理解的期权业务行权风险事项主要有哪些?

(1)期权合约的失效问题。期权买方在规定时间未申报行权的,合约权利失效。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为每个合约到期月份的第四个星期三(遇法定节假日顺延),期权合约最后交易日出现上交所规定的异常情况的,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到期日、行权日相应顺延,行权事宜将按上交所及中国结算的规定办理。

(2)应熟悉期权行权的规则和程序。在期权交易行权时,期权合约数量、行权资金及合约标的不足将可能导致不足部分对应的行权为无效申报。

(3)以现金结算方式进行行权交割的情形。期权行权原则上进行实物交割,但在出现结算参与人未能完成向中国结算的合约标的行权交割义务、期权合约行权日或交收日合约标的交易出现异常情形以及上交所、中国结算规定的其他情形时,期权行权交割可能全部或者部分以现金结算的方式进行,投资者须承认行权现金结算的交收结果。

(4)以现金结算方式进行行权交割面临的风险。以现金结算方式进行行权交割时,合约标的应付方将面临按照上交所或者中国结算公布的价格进行现金结算而不能以实物交割方式进行行权交割的风险;合约标的应收方则存在无法取得合约标的并可能损失一定本金的风险。

(5)合约标的停牌对期权合约交易及行权的影响。如果到期日遇合约标的全天停牌或者盘中临时停牌的,则期权合约的交易同时停牌,但行权申报照常进行。无论合约标的是否在收盘前复牌,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到期日以及行权日都不作顺延。

(6)在期权合约的最后交易日,有可能因期权合约交易停牌而无法进行正常的开仓与平仓。

(7)合约标的暂停或终止上市时的到期日。当合约标的发生暂停或终止上市,上交所有权将未平仓的期权合约提前至合约标的暂停或终止上市前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期权合约于该日到期并行权。

(8)合约标的通过现货证券账户进行交割。衍生品合约账户内的期权合约通过该账户对应的证券账户完成合约标的交割。投资者衍生品合约账户内存在未平仓合约或清算交收责任尚未了结前,投资者衍生品合约账户的销户及对应证券账户的撤销指定交易及销户将受到限制。

 

32、投资者在什么情形下有权向期权经营机构主张赔偿?

发生下列情形的,投资者有权向期权经营机构主张权利,期权经营机构应承担相应责任并负责赔偿直接损失:

(1)因期权经营机构过错,导致投资者被限制开新仓或持仓合约被强行平仓的;

(2)因期权经营机构过错,导致投资者应收合约标的被暂不交付或处置的;

(3)期权经营机构对投资者出现交收违约而导致投资者未能取得行权应获得的合约标的或资金的;

(4)期权经营机构发送的有关投资者的合约标的划付指令有误的;

(5)其他因期权经营机构未遵守相关业务规则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