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结算参与人:
为了规范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相关登记结算业务,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转融通业务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规则(试行)》及《担保品管理业务实施细则(适用于转融通)》、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发布的《转融通业务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本公司制订了《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试行)》,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12年8月27日发布并实施的《关于暂免收取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相关费用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2〕235号),相关证券划转手续费暂免收取,暂免收费期限为两年。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证券出借及转融通登记结算业务指南(试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