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中心

政策变化仍将引领外资并购热点的延续

时间: 2002-11-12信息来源: 国元证券研究发展中心(合肥)

近期出台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一并构成我国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完善资本市场的政策体系。可以看出利用外资的立法定位已由“禁止外资收购上市公司”向“允许外资收购上市公司并辅以一定的限制”的方向发展,但不是外资并购政策完全放开,所以对二级市场并购热点应全面地分析,而不是想象中的并购浪潮会立即汹涌而来,我们还要密切关注政策面的变化,结合以后出台的实施细则和配套法律来把握并购热点的演变。目前外资并购可能仍将在现有的法规政策框架内展开: 1、外资并购参与主体资格认定方面的法律约束 《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向外资转让国有股、法人股,但是相关法律仍有一定的条件。如在公司竞价中,外资介入拍卖市场还需一定的条件,根据我国《拍卖法》第33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拍卖标的买卖条件是有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包括符合《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外资才可以参与对股权的竞买。 2、外资并购深度和广度方面的政策限制 根据《利用外资改组国有企业暂行规定》,利用外资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凡属《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外商投资产业的,外商不得参与改组;须由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企业,改组后应保持中方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投资方向应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政策要求,这将影响到外资并购的深度与广度。 我国根据入世后改革开放新形势和中国政府的承诺,中国政府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行了修改。新修改的《目录》是我国今一个时期指导外商投资的重要规定。新《目录》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共列371个条目,对产业(产品)分类采用了国民经济的统计分类方法,限制类不再分甲、乙两类。新《目录》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坚持扩大对外开放,积极鼓励外商来华投资。鼓励类由186条增加到262条,限制类由112条减少到75条;放宽外商投资的股比限制,如取消港口共用码头的中方控股要求;将原禁止外商投资的电信和燃气、热力、供排水等城市管首次列为对外开放领域。二是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相衔接,按照承诺的地域、数量、经营范围、股比要求和时间表,进一步开改银行、保险、商业、外贸、旅游、电信、运输、会计、审计、法律等服务贸易领域,同时将有关承诺的内容列为《目录》的附件。三是鼓励外商投资西部地区,放宽外商投资西部地区的股比和行业限制。四是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将一般工业产品划入允许类,通过竞争促进产业、产品结构升级。 3、外资并购方式法律实践中的现实障碍 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中,除现金、资产外,股权收购也被首次明确提出。但发达国家盛行的换股并购在国内短期内可能还难以流行,协议收购仍将为主流收购模式。主要原因由于我国企业证券化程度低,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且在企业产业交易(含柜台交易)中被并购或交易的资产多为实物形态的资产,而非证券资产。这种以实物资产作为并购或交易标的交易方式,往往由于被并购企业的人员安排、债务处理等一系列具体问题,使得企业并购的谈判过程和交易过程复杂化,企业并购的成交率低。另外,法律制度还不完善;国有股、法人股还不能流通,在股权折算中都存在较大的困难;投资银行业务起步迟、进展慢,企业并购所需要的多样化的支付方式较少也起到较大的制约作用。 4、对选股思路影响 结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因受国家政策的支持力度大,外资介入程度较深,会对上市公司产生较为实质的影响。如二级市场中一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壳资源公司,它们虽不是行业龙头股,但与外资理性并购观念也一致,也可能成为外资选择的另一类群体。 结合我国企业的产权现状和外资标准化的投资模式,外资并购可能会选择产权较为清晰、易于价值评估的企业。如中信国安、上海汽车、哈药集团、大唐电信、东风汽车、宝钢股份、中国石化、一汽轿车、深高速、中兴通讯等“道中88指数”股。 从法规政策环境考虑,上海、深圳等改革的前沿,法制建设较为完善,如众多上海本地股都不同程度的存在企业改组、国有股比例较大的特点,因此,在新的外资购并政策下,那些正待进行企业实质性重组转型的上市公司将获得较为有利的政策法律环境,相应而言,其二级市场股价也有望在市场中有所表现,建议投资者对此类量能较为活跃的中低价品种加以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