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投资者:
为适应融资融券业务发展的需要,我公司拟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书》(以下简称《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对照表及修订说明详见附件。
若您对所修订内容有异议,可在公告后的五日内至开户营业部书面提出,我公司收到异议后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异议或者终止本合同。若您未在五日内提出异议,则表示您同意遵守我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的修订,本公告内容自公告五日后(2022年12月19日)生效。
特此公告。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14日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修订对照表及修订说明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修订前 |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修订后 |
修订说明 |
六、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信用资质状况降低,本公司会相应降低对投资者的授信额度,或者本公司调整相关警戒指标、平仓指标、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维持担保比例等所产生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
六、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信用资质状况降低、担保物质量发生变化,本公司会相应降低对投资者的授信额度,或者本公司调整相关警戒指标、平仓指标、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标的证券范围、维持担保比例等所产生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业务指南》,增加“担保物质量发生变化”情形。 |
十、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等情况,投资者将可能面临被本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
十、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如果发生融资融券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终止上市或转板等情况,投资者将可能面临被本公司提前了结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细则》,删除“暂停上市”、增加“转板”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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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投资者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的证券转板,并且投资者未申请将有关证券从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普通证券账户中的,投资者面临相关证券在终止上市前被本公司从其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普通证券账户的风险。 |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业务指南》,增加该条款。 |
特别提示:投资者在签署页上签字、盖章,表明投资者已经知晓、理解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如投资者申请开通在信用账户中进行科创板交易,须单独签署《信用账户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 |
特别提示:投资者在签署页上签字、盖章,表明投资者已经知晓、理解本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如投资者信用账户申请开通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权限,须单独签署《信用账户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如投资者申请开通在信用账户中进行科创板交易,须单独签署《信用账户科创板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 |
增加“如投资者信用账户申请开通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权限,须单独签署《信用账户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风险揭示书》。”内容。 |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书》修订对照表及修订说明
《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修订前 |
《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修订后 |
修订说明 |
沪深证券交易所,上海、深圳交易所 |
证券交易所 |
因增加北京证券交易所,修改交易所名称。 |
司法机关 |
有权机关 |
除司法机关外,其他有权机关也可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将“司法机关”修改为“有权机关”。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规则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及行业监管规则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相关事宜,达成本合同,供双方共同遵守。 |
增加“《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细则》”。 |
第一章 释义和定义 |
第一章 释义和定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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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十一)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甲方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或净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甲方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其计算公式及具体方法见本合同第二十八条。 |
第一条 (十一)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甲方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或净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甲方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其计算公式及具体方法见本合同第二十九条。 |
根据合同最新条款数,修改“二十八条”为“二十九条”。 |
第一条 (十二)维持担保比例:是指甲方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及具体方法见本合同第三十一条。 |
第一条 (十二)维持担保比例:是指甲方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及具体方法见本合同第三十三条。 |
根据合同最新条款数,修改“三十一条”为“三十三条”。 |
第一条(二十三)及全文 科创板板块集中度:是指甲方信用账户持有的科创板股票市值总和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或指甲方信用账户融券卖出的科创板股票市值之和占其信用账户净资产的比例。该比例不得超过乙方规定的科创板证券板块集中度指标。乙方有权根据有关情况调整该指标,该业务参数以乙方官网公告为准。 |
第一条(二十三)及全文 板块集中度:是指甲方信用账户持有的某板块股票市值总和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或指甲方信用账户融券卖出的某板块股票市值之和占其信用账户净资产的比例。该比例不得超过乙方规定的证券板块集中度指标。乙方有权根据有关情况调整该指标,该业务参数以乙方官网公告为准。 |
由于板块集中度目前包含科创板及注册制创业板,根据业务需求不定期修改,将“科创板板块集中度”修改为“板块集中度”。 |
第一条 (三十五)证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
第一条 (三十五)证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北京证券交易所。 |
增加北京证券交易所。 |
第二章 声明与保证 |
第二章 声明与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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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十二)甲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及本合同存续期内,及时、完整向乙方申报甲方持有的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减持受限股份及变动情况。 甲方(个人)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的,不得将该上市公司股票充抵保证金,其中,持有的上市公司未解除限售股份的,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否则,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甲方(机构)持有上市公司未解除限售股份的,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也不得将该上市公司股票充抵保证金。否则,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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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十二)甲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及本合同存续期内,及时、完整向乙方申报甲方持有的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减持受限股份及变动情况。 甲方(个人)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的,不得将该上市公司股票充抵保证金,其中,持有的上市公司未解除限售股份的,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否则,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甲方(个人)持有上市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的,不得将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充抵保证金。否则,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甲方(机构)持有上市公司未解除限售股份的,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也不得将该上市公司股票充抵保证金。否则,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细则》,增加“甲方(个人)持有上市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的,不得将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充抵保证金。否则,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条款 |
第二条 (十三)甲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及本合同存续期内,及时、完整向乙方申报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人账户的相关信息。 如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甲方承诺不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否则,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
第二条 (十三)甲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及本合同存续期内,及时、完整向乙方申报持有的限售股份、上市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情况,以及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关联人账户的相关信息。 如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持股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甲方承诺不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否则,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
跟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细则》,增加“持有的限售股份、上市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情况”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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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二十)甲方保证信用证券账户不用于参与定向发行、战略配售、预受要约、协议转让业务。 |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业务指南》,增加该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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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二十一)甲方申请取消普通证券账户北京证券交易所合格投资者权限前,应先了结北京证券交易所的融资融券合约,并确保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已无该证券持仓。甲方普通证券账户取消上述权限后,其信用证券账户不得新增北京证券交易所证券的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担保品买入。 甲方申请取消包括且不限于普通证券账户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交易权限、深圳证券交易所注册制创业板股票交易权限前,应先了结对应证券交易所涉及证券的融资融券合约,并确保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已无该证券持仓。甲方普通证券账户取消上述权限后,其信用证券账户不得新增上述板块证券的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担保品买入。 |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业务指南》及科创板、注册制创业板交易规则,增加该条款。 |
第七章 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和保证金 |
第七章 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和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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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融券标的证券预定终止交易或涉及终止上市为目的的收购的,乙方自发行人做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甲方应于公告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了结相关融券交易,未按期了结的,乙方有权直接进行强制平仓操作。 |
第二十二条 融券标的证券预定终止交易或涉及终止上市为目的的收购的,乙方自发行人做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甲方应于公告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了结相关融券交易,未按期了结的,乙方有权直接进行强制平仓操作。融券标的因转板被乙方调出标的证券范围的,甲方应于调整生效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了结相关融券合约,未按期了结的,乙方有权直接进行强制平仓操作。 |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细则》,增加“融券标的因转板被乙方调出标的证券范围的,甲方应于调整生效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了结相关融券合约,未按期了结的,乙方有权直接进行强制平仓操作。” |
第二十七条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进入终止上市或暂停上市程序的,自发行人做出相关公告当日起,乙方将其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 |
第二十七条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自发行人做出相关公告当日起,乙方将其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转板的,乙方自停牌之日起将其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 |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细则》,增加“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转板的,乙方自停牌之日起将其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删除“暂停上市”。 |
第二十九条 甲方信用账户内的证券停牌超过30个自然日的,乙方有权采用指数收益法计算的价格与停牌时价格孰低原则确定融资买入或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公允价值;有权采用指数收益法计算的价格与停牌时价格孰高原则确定融券卖出证券的公允市值。 |
第二十九条 甲方信用账户内的证券停牌超过10个交易日的,乙方有权采用指数收益法计算的价格与停牌时价格孰低原则确定融资买入或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公允价值;有权采用指数收益法计算的价格与停牌时价格孰高原则确定融券卖出证券的公允市值。 |
修改停牌天数,将“超过30个自然日”修改为“超过10个交易日”。 |
第八章 维持担保比例及担保物追加 |
第八章 维持担保比例及担保物追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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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出现被实施风险警示、进入退市整理期、发布终止上市公告、价格明显脱离合理估值区间等情形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及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被乙方认为存在风险的,在计算维持担保比例时,乙方有权采用证券市值折扣率计算其市值,计算公式为:证券市值×该证券市值折扣率。证券市值折扣率具体由乙方确定、调整和公告。 |
第三十三条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出现被实施风险警示、进入退市整理期、发布终止上市公告、转板、价格明显脱离合理估值区间等情形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以及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被乙方认为存在风险的,在计算维持担保比例时,乙方有权采用证券市值折扣率计算其市值,计算公式为:证券市值×该证券市值折扣率。证券市值折扣率具体由乙方确定、调整和公告。 |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细则》,增加转板情形。 |
第九章 强制平仓及债务清偿 |
第九章 强制平仓及债务清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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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六)甲方在融资融券交易中存在以下违约行为的: 1.甲方信用账户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涉及预定终止交易的,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限了结该笔融券负债的。 2.甲方信用账户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对证券发行人权利、要约收购、发生吸收合并等情形,乙方主张行使权益要求甲方了结合约而甲方未及时了结的。 3.标的证券被交易所或乙方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乙方要求甲方提前了结合约甲方未履行的。 |
第三十九条 (六)甲方在融资融券交易中存在以下违约行为的: 1.甲方信用账户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涉及预定终止交易的,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时限了结该笔融券负债的。 2.甲方信用账户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对证券发行人行使权利、要约收购、发生吸收合并、转板等情形,乙方主张行使权益要求甲方了结合约而甲方未及时了结的。 3.标的证券被交易所或乙方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乙方要求甲方提前了结合约甲方未履行的。 |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细则》,增加转板情形。 |
第十一章 权益处理 |
第十一章 权益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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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三条 |
第五十三条 (十一)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转板的,应分以下几种情况办理: 1.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证券转出前后均不低于300%(含)的,乙方应当通过本合同第六十一条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及时申请将有关证券从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普通证券账户中,甲方应于收到通知之日后的下一个交易日提交申请,乙方根据甲方申请办理划转。甲方未申请或未按时申请的,乙方有权于甲方收到通知之日后的第二个交易日起将有关证券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普通证券账户中,最迟不晚于有关证券终止上市之日。 2.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证券转出后低于300%(不含)的,乙方有权从上市公司披露股东大会转板相关决议公告之日起,将有关证券从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划转到普通证券账户中,最迟不晚于有关证券终止上市之日。如果上述划转导致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追保线的,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三十六条的约定办理。如果上述划转导致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日终平仓线的,乙方不做划转。 3. 因划转将导致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日终平仓线而造成乙方无法划转的,乙方仍有权按照本合同第三十三条的约定调整有关证券的证券市值折扣率,并根据证券市值折扣率计算相应的维持担保比例,如甲方维持担保比例触及追保线、日终平仓线、盘中平仓线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三十六条、四十一条的约定办理。 |
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业务指南》,增加转板相关条款。 |
第十九章 特别提醒 |
第十九章 特别提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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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一条 (一)甲方务必随时关注合约到期及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变化情况,确保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一直在追保线以上。 甲方应密切关注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是否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暂停上市、被终止上市、被实施风险警示、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或者乙方认定的其他风险等情形,一旦出现上述情形,乙方将有权采用证券市值折扣率、指数收益法确定的价格与停牌时价格孰低或孰高等方法计算其市值,可能影响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 如甲方信用账户买入适用证券折扣率计算市值的证券或信用账户中已持有的担保证券被乙方采用证券市值折扣率计算市值,都将可能导致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急剧下降至平仓线以下,从而出现被乙方追保的情况,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追加担保物或减少负债,将会出现被强制平仓风险。 |
第七十一条 (一)甲方务必随时关注合约到期及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变化情况,确保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一直在追保线以上。 甲方应密切关注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是否出现被调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被暂停交易、被终止上市、被实施风险警示、被转板、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或者乙方认定的其他风险等情形,一旦出现上述情形,乙方将有权采用证券市值折扣率、指数收益法确定的价格与停牌时价格孰低或孰高等方法计算其市值,可能影响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 如甲方信用账户买入适用证券折扣率计算市值的证券或信用账户中已持有的担保证券被乙方采用证券市值折扣率计算市值,都将可能导致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急剧下降至平仓线以下,从而出现被乙方追保的情况,如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追加担保物或减少负债,将会出现被强制平仓风险。 |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12月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删除“暂停上市”;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细则》,增加转板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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