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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融资融券合同条款变更的公告

时间: 2023-10-20信息来源: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20231014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优化融券交易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安排的通知》以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优化融券交易相关安排的通知》,我公司拟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以下简称《融资融券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对照表及修订说明详见附件。

若您对所修订内容有异议,可在公告后的五日内至开户营业部书面提出,我公司收到异议后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异议或者终止本合同。若您未在五日内提出异议,则表示您同意遵守我公司对《融资融券业务合同》的修订,本公告内容自公告五日后(20231025日)生效。

特此公告。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31020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修订对照表及修订说明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修订前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修订后

修订说明

第二章 声明与保证

第二章 声明与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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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十二)甲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及本合同存续期内,及时、完整向乙方申报甲方持有的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减持受限股份及变动情况。

甲方(个人)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的,不得将该上市公司股票充抵保证金,其中,持有的上市公司未解除限售股份的,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否则,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甲方(个人)持有上市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的,不得将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充抵保证金。否则,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甲方(机构)持有上市公司未解除限售股份的,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也不得将该上市公司股票充抵保证金。否则,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十二)甲方保证在签订本合同及本合同存续期内,及时、完整向乙方申报甲方持有的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战略配售股份、减持受限股份、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让的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等有转让限制的股份及变动情况。

甲方(个人)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包括解除和未解除限售股份)的、持有上市公司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取得的股票以及由上述股票孳生的送、转股的,不得将该上市公司股票充抵保证金;甲方(机构)持有上市公司未解除限售股份的,不得将该上市公司股票充抵保证金。否则,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甲方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战略配售股份,以及持有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让的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等有转让限制的股份的,在限制期内,甲方及其关联方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甲方及其关联方在获得前述规定的相关股份前,如有尚未了结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否则,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三十九条规定执行,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根据交易所“关于优化融券交易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相关安排的通知”修订合同,修订内容如下:

1、在第二条(十二)中增加甲方向乙方申报“战略配售股份、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让的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等有转让限制的股份及变动情况”;

2、在第二条(十二)中增加交易所通知中相关条款:“甲方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战略配售股份,以及持有以大宗交易方式受让的大股东或者特定股东减持股份等有转让限制的股份的,在限制期内,甲方及其关联方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甲方及其关联方在获得本条前款规定的相关股份前,如有尚未了结的该上市公司股票融券合约的,应当在获得相关股份前了结融券合约。”并强调乙方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强制平仓,后果由甲方承担;

3、将第二条(十二)中关于“不得将该上市公司股票充抵保证金”的相关条款进行合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