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公告

对《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经纪合同》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

时间: 2019-11-19 09:10:45 信息来源: 零售与渠道营销总部

尊敬的投资者: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组合策略业务指引》、《证券公司股票期权经纪业务指南(2019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股票期权试点风险控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我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推出股票期权组合策略业务和行权指令合并申报功能,现对《股票期权交易试点经纪合同》中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如下:

第五十六条 甲方对认购期权行权的,应当在提交行权指令时向乙方提交足额的行权资金。甲方对认沽期权行权的,应当在提交行权指令时在证券账户中存放足额的合约标的。甲方未按时提交或存放足额的资金或合约标的的,乙方有权拒绝接受其行权指令。甲方同时持有相同标的证券当日到期的认购和认沽期权权利仓的,乙方为甲方提供行权指令合并申报功能,使乙方实现到期认购和认沽期权的同步行权。乙方行权指令合并申报应符合上交所的申报时间、标的、单位、到期时间、行权价等要求。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的行权指令。

第七十四条 乙方为甲方提供组合策略的构建功能、解除功能,使甲方实现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期权交易成本。甲方构建组合策略、解除组合策略指令申报应符合交易所的申报时间、成分合约标的、成分合约数量、到期时间、行权价、持仓方向等要求。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接受甲方的指令。

甲方就其持仓合约构建组合策略的,乙方为甲方减免收取的保证金金额不高于上交所、中国结算减免收取的金额。

在临近组合策略自动解除日,乙方可提前按照解除组合后应收保证金水平收取保证金,并通过邮件、短信、交易客户端等渠道通知提醒甲方。

根据市场情况、甲方风险承受能力及风险控制能力等情况,乙方可调整甲方保证金水平,并通过邮件、短信、交易客户端等渠道通知提醒甲方。

上交所、中国结算分别按照以下标准对组合策略收取保证金:

(一)认购牛市价差策略、认沽熊市价差策略的开仓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收取标准为零。

(二)认购熊市价差策略的开仓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认购期权权利仓行权价格-认购期权义务仓行权价格)×合约单位。

(三)认沽牛市价差策略的开仓保证金和维持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认沽期权义务仓行权价格-认沽期权权利仓行权价格)×合约单位。

(四)跨式空头策略、宽跨式空头策略的开仓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Max(认购期权开仓保证金,认沽期权开仓保证金)+开仓保证金较低的成分合约前结算价×合约单位;

当开仓保证金相等时,上述公式中开仓保证金较低的成分合约前结算价,取认购期权前结算价和认沽期权前结算价两者中的较大值。

(五)跨式空头策略、宽跨式空头策略的维持保证金的计算公式为:Max(认购期权维持保证金,认沽期权维持保证金)+维持保证金较低的成分合约结算价×合约单位;

当维持保证金相等时,上述公式中维持保证金较低的成分合约结算价,取认购期权结算价和认沽期权结算价两者中的较大值。

(六)其他类型组合策略的保证金收取标准参照交易所、中国结算另行规定标准。

第九十一条 乙方因甲方保证金不足实施强行平仓时,甲方持仓既有普通义务仓,又有组合持仓,按照先平普通义务仓,再平组合的义务仓、权利仓的顺序进行平仓。

对乙方组合策略中的成分合约实施强行平仓时,乙方先发出强制解除组合策略指令,再对组合策略中的义务仓和权利仓实施强行平仓。

乙方因甲方保证金不足实施强行平仓时,普通义务仓可按照以下三种方式的任意一种选择平仓合约:按持仓量由大到小顺序选取待平仓合约,按占用保证金由大到小顺序选取待平仓合约,按可释放保证金由大到小顺序选取待平仓合约。

《股票期权交易风险揭示书》中

十六、您需要充分了解组合策略持仓头寸不参加每日日终的持仓头寸自动对冲,组合策略持仓头寸存续期间,组合策略达到上交所及中国结算规定的自动解除触发日期,该组合策略持仓头寸于当日日终自动解除。合约在临近组合策略自动解除日或组合策略解除后,保证金风险会大幅提升。除交易所规定的组合策略类型之外,您不得对组合策略持仓头寸对应的成分合约持仓头寸进行单边平仓。

二十九、您需要熟悉行权的规则和程序,在股票期权交易行权时,期权合约数量、行权资金及合约标的不足将导致不足部分对应的行权申报为无效申报。

行权指令合并申报有申报时间、持仓方向、合约单位、合约到期时间、累计申报的行权数量不超过其持有的权利仓净头寸等要求,未按要求申报可能导致行权指令合并申报为无效申报。

合同修改条款将于次日正式生效。

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谨慎参与期权交易。

特此公告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1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