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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融资融券合同条款变更的公告

时间: 2018-08-09信息来源:

尊敬的投资者:

为适应融资融券业务发展的需要,我公司拟对《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书》(以下简称《融资融券合同》)的部分条款进行修订,修订对照表及修订说明详见附件。

若您对所修订内容有异议,可在公告后的五日内至开户营业部书面提出,我公司收到异议后有权决定是否接受异议或者终止本合同。若您未在五日内提出异议,则表示您同意遵守我公司对《融资融券合同》的修订,本公告内容自公告五日后(2018814日)生效。

   特此公告。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89


 

附件:《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书》修订对照表及修订说明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修订对照表及修订说明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修订前

《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修订后

修订说明

 

五、您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期间,您信用账户持有单一证券市值占您信用账户担保物总市值的比例超过本公司规定时,本公司有权暂停接受您关于该证券的担保物提交、融资买入、担保品买入的委托或采取其它风险控制措施,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单只担保股票市值超过该股票总市值的一定比例时,本公司有权拒绝接受您对该股票进行担保物提交、担保品买入和融资买入,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单只证券融资或融券集中度指标等触及监管上限、市场出现异常或持续大幅波动时,交易所可暂停接受该种证券的相应交易指令或采取相应措施,由此可能造成的损失由您自行承担。

新增一条,原条款改为六,其他条款顺序标号向后排列。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书》修订对照表及修订说明

 

《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修订前

《融资融券业务合同》修订后

修订说明

第二章 声明与保证

第二章 声明与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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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十四)甲方保证在本合同存续期内,当甲方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超过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的,严格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合规减持股份。否则,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十四)甲方保证在本合同存续期内,当甲方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持股超过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非公开发行股份的,须按照《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合规减持股份。否则,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由此造成的后果由甲方承担。

“严格按照”修改为“须按照”;增加“等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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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二)甲方的义务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二)甲方的义务12、妥善保管信用账户、身份证件和密码等资料,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信用账户交由他人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甲方征信材料变更时,应及时向乙方提交最新变更的材料。

新增此条。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二)甲方的义务

 

新增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二)甲方的义务13、甲方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内,其证券账户交易行为须符合上海、深圳交易所颁布的相关交易规则,如有异常交易行为,乙方有权按上海、深圳交易所颁布的交易规则执行相关条款。

 

新增此条,原1213变为1415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10、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实施实时交易前端控制。即甲方发起单笔委托时系统判断该笔委托全部成交后,信用账户持有的单一证券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将超过乙方规定的上限时,乙方有权限制甲方信用账户买入或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该证券、担保物转入等措施控制业务风险。

新增此条。

 

11、甲方年满80周岁后,乙方有权不再受理甲方的展期申请,有权采取降低或取消甲方授信额度等措施。

新增此条。原10调整为12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二)乙方的义务

6、未书面通知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合同项下的各项权利与义务,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二)乙方的义务6、法律、法规、规章、规则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此条删除,原7变为6

第六章 授信额度、融资融券期限、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

第六章 授信额度、融资融券期限、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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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合约期限

每一笔融资、融券合约的存续期限,从甲方实际使用资金或证券之日起计算,存续期限为180天,到期日遇节假日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甲方可在合约到期前乙方规定的一定期限内向乙方提出展期申请并经乙方审核同意,每笔融资融券合约每次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0天。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等决定是否同意甲方的合约展期申请,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合约展期申请或甲方合约展期申请未通过乙方审核同意的,应在合约到期日前自行了结合约。

合约展期申请相关规定由乙方确定、更改和公告。

第十七条 合约期限

每一笔融资、融券合约的存续期限,从甲方实际使用资金或证券之日起计算,存续期限为180天,到期日遇节假日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甲方可在合约到期前乙方规定的一定期限内向乙方提出展期申请并经乙方审核同意,每笔融资融券合约每次展期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80天。乙方有权根据甲方的信用状况、负债情况、账户持仓证券、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账户持仓单一证券集中度等决定是否同意甲方的合约展期申请,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合约展期申请或甲方合约展期申请未通过乙方审核同意的,应在合约到期日前自行了结合约。

合约展期申请相关规定由乙方确定、更改和公告。

增加“账户持仓证券、账户持仓单一证券集中度”作为展期审核内容。

第十八条 融资利息、融券费用、逾期罚息

(一)融资利息、融券费用2、乙方根据甲方实际占用的融资融券额度,按自然日天数计提融资利息、融券费用,具体融资利息、融券费用的计收方式由乙方确定、更改和公告。

融资利息、融券费用随合约了结;合约跨月未了结的实行按月扣收,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为定期扣收日,甲方须留存足额资金以便乙方完成息费扣收;合约展期的,应付清该笔合约展期前的已计提息费。对于乙方未能按期收到的展期合约应收未收息费部分,乙方有权将其转为负债本金计算息费。如遇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余额不足,乙方有权在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余额大于零时随时扣收未能按时扣收的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合约或合同到期未收取的利息、费用,按利随本清的方式一并结算。

单笔融资融券合约到期日为非交易日的,该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利息和费用照常计算。

 

第十八条 融资利息、融券费用、逾期罚息(一)融资利息、融券费用2、乙方根据甲方实际占用的融资融券额度,按自然日天数计提融资利息、融券费用,具体融资利息、融券费用的计收方式由乙方确定、更改和公告。

融资利息、融券费用随合约了结;合约跨月未了结的实行按月扣收,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为定期扣收日,甲方须留存足额资金以便乙方完成息费扣收;合约或合同到期未收取的利息、费用,按利随本清的方式一并结算。合约展期时,甲方应付清该笔合约展期前的息费,对于甲方未按期支付的展期合约应收息费部分,乙方有权对该部分息费收取利息。如遇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余额不足,乙方有权在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余额大于零时随时扣收未能按时扣收的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

单笔融资融券合约到期日为非交易日的,该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顺延期间利息和费用照常计算。

 

“合约展期的,应付清该笔合约展期前的已计提息费。对于乙方未能按期收到的展期合约应收未收息费部分,乙方有权将其转为负债本金计算息费。”修改为“合约展期时,甲方应付清该笔合约展期前的息费,对于甲方未按期支付的展期合约应收息费部分,乙方有权对该部分息费收取利息。”

第七章 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和保证金

第七章 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和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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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甲方明确知晓乙方对保证金的相关规定,包括保证金比例及计算公式、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公式、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等。

甲方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公式: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甲方信用账户内的证券停牌超过10个交易日的,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乙方有权采用指数收益法确定的价格与停牌时价格孰低原则确定;融券卖出证券市值乙方有权采用指数收益法确定的价格与停牌时价格孰高原则确定;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乙方有权采用指数收益法确定的价格与停牌时价格孰低原则确定。

融资买入证券及充抵保证金的证券采用指数收益法确定的价格与停牌时价格孰低原则确定市值后,不影响乙方继续有权采用担保证券市值折扣率计算其最终参与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的市值。

第二十四条 乙方有权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和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折算率,并在乙方网站公告;

甲方不得将存在任何抵押、质押或其它权利限制的证券提交作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不得对已提交为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做出限售承诺。

第二十八条 甲方明确知晓乙方对保证金的相关规定,包括保证金比例及计算公式、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公式、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等。

甲方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不得超过其保证金可用余额。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公式: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甲方信用账户内的证券停牌超过10个交易日的,乙方有权采用指数收益法计算的价格与停牌时价格孰低原则确定融资买入或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公允价值;有权采用指数收益法计算的价格与停牌时价格孰高原则确定融券卖出证券的公允市值。

融资买入证券及充抵保证金的证券采用指数收益法确定的价格与停牌时价格孰低原则确定市值后,不影响乙方继续有权采用担保证券市值折扣率计算其最终参与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的市值。

原二十四条变为二十八条,原二十五至二十八条顺序变为二十四至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五自然段内容修改为“甲方信用账户内的证券停牌超过10个交易日的,乙方有权采用指数收益法计算的价格与停牌时价格孰低原则确定融资买入或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公允价值;有权采用指数收益法计算的价格与停牌时价格孰高原则确定融券卖出证券的公允市值。”

第八章 维持担保比例及担保物追加

第八章 维持担保比例及担保物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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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出现停牌超过10个交易日的,在计算维持担保比例时,乙方有权采用指数收益法确定的价格与停牌时价格孰低原则确定其市值,乙方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市值,不影响乙方继续有权采用担保证券市值折扣率计算其最终参与计算维持担保比例的市值;计算公式中[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的计算,乙方有权采用指数收益法确定的价格与停牌时价格孰高原则确定。

第三十一条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出现停牌超过10个交易日的,在计算维持担保比例时,乙方有权采用指数收益法确定的价格与停牌时价格孰低原则确定其公允价值,乙方按照孰低原则确定的市值,不影响乙方继续有权采用担保证券市值折扣率计算其最终参与计算维持担保比例的市值;计算公式中[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的计算,乙方有权采用指数收益法确定的价格与停牌时价格孰高原则确定。

将“乙方有权采用指数收益法确定的价格与停牌时价格孰低原则确定其市值”修改为“乙方有权采用指数收益法确定的价格与停牌时价格孰低原则确定其公允价值”。

第三十四条 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追保线、日终平仓线、盘中平仓线时乙方将采取以下措施。(二)当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日终平仓线时,甲方应当自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之日(T日)起一个交易日内(T+1日日终清算前)足额追加担保物或自行减少负债,使维持担保比例恢复到追保线以上。否则,乙方有权在T+2日开始任意时间实施强制平仓措施,直至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日终清算后恢复至追保线以上,乙方盘中平仓完成后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继续下降至日终平仓线、盘中平仓线以下时,乙方有权再次执行强制平仓至追保线以上。在强制平仓期间,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除转入资金和证券以外的其他操作权限进行部分或全部限制。

 

第三十四条 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追保线、日终平仓线、盘中平仓线时乙方将采取以下措施。(二)当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日终平仓线时,乙方在T+19:00前发送追保通知告知甲方,甲方应当自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之日(T日)起一个交易日内(T+1日日终清算前)足额追加担保物或自行减少负债,使维持担保比例恢复到追保线以上。否则,乙方有权在T+2日开始任意时间实施强制平仓措施,直至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日终清算后恢复至追保线以上,乙方盘中平仓完成后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继续下降至日终平仓线、盘中平仓线以下时,乙方有权再次执行强制平仓至追保线以上。在强制平仓期间,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除转入资金和证券以外的其他操作权限进行部分或全部限制。

增加“乙方在T+19:00前发送追保通知告知甲方”内容。

第三十四条 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追保线、平仓线时乙方将采取以下措施。

(三)当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盘中低于盘中平仓线,乙方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实施强制平仓措施,直至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日终清算后恢复至追保线以上。

 

第三十四条 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追保线、日终平仓线、盘中平仓线时乙方将采取以下措施。(三)当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盘中低于盘中平仓线,乙方有权在不通知甲方的情况下实施强制平仓措施,直至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日终清算后恢复至追保线以上。如遇平仓后持仓市值上涨造成的维保比例超过乙方规定的追保线以上,甲方无权向乙方主张权益。

明确平仓线为日终平仓线和盘中平仓线。遇盘中甲方维持担保比例低于盘中平仓线情形下,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执行强制平仓,但平仓后如果遇到持仓证券上涨甲方维保比例提升,但不妨碍乙方强平结果也不得向乙方主张任何权益。

第九章 强制平仓及债务清偿

第九章 强制平仓及债务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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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当甲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进行强制平仓:

(一)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日终平仓线、盘中平仓线且未能按期补足担保物或自行减少负债的。

 

第三十七条 当甲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乙方有权进行强制平仓:

(一)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日终平仓线且未能按期补足担保物或自行减少负债的。

(二)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盘中平仓线的。

 

将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盘中平仓线的单独列入一条。

第三十九条 强制平仓的约定

(一)强制平仓的约定:5、若甲方信用账户中的资产被全部平仓后仍不足以清偿甲方所负融资融券债务的,乙方有权向甲方继续追索,并有权对甲方普通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采取限制交易、账户冻结、直接卖出股票或扣划资金等措施,直至甲方完全清偿对乙方所负融资融券债务。乙方在对甲方进行追索的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如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三十九条 强制平仓的约定

(一)强制平仓的约定:5、若甲方信用账户中的资产不足以清偿甲方所负融资融券债务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并有权对甲方普通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采取限制交易、账户冻结、直接卖出股票或扣划资金等措施,直至甲方完全清偿对乙方所负融资融券债务。乙方在对甲方进行追索的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如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将“若甲方信用账户中的资产被全部平仓后仍不足以清偿甲方所负融资融券债务的,乙方有权向甲方继续追索,”修改为“若甲方信用账户中的资产不足以清偿甲方所负融资融券债务的,乙方有权向甲方追索,”

第十章 融资融券交易的业务操作

第十章 融资融券交易的业务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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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甲方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有关交易规则,避免发出无效委托指令,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十六条 甲方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有关交易规则,避免发出无效委托指令,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融资买入或普通买入证券,交易后该证券持有比例需满足公司对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的要求。

增加“甲方融资买入或普通买入证券,交易后该证券持有比例需满足公司对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的要求。”内容

第十三章 第三方邮箱

第十三章 第三方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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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八条(四)甲方可以提供电子邮箱地址供乙方发送相关通知,甲方须保证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自行提供的电子邮箱地址真实、有效、可正常接收邮件,如有更改须及时至乙方柜面或通过乙方提供的方式进行更改。

新增此款内容。

第十四章 通知与送达

第十四章 通知与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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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条(一)双方商定,以乙方提供的第三方电子邮箱作为主通知方式,此外,乙方还可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中任意一种或几种向甲方发送通知:

1、交易系统通知。

2、录音电话通知。

3、手机短信通知。

4、传真通知。

甲方提供的联络方式有变动的,应当及时到乙方开户分支机构办理信用账户信息变更手续,否则,乙方仍然以变动前的联络方式为有效联络方式,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保证在乙方预留的联络方式真实、有效。如因甲方预留联络方式错误或者联络方式变更后未及时到乙方开户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导致乙方未能及时将重要信息送达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五十九条(一)双方商定,以乙方提供的第三方电子邮箱或甲方提供的电子邮箱作为主通知方式,此外,乙方还可采用以下辅助方式中任意一种或几种向甲方发送通知:

1.交易系统通知(乙方以第三方邮箱和95578号码发送的通知)。

2.录音电话通知。

3.手机短信通知。

4.传真通知。

乙方通过以上方式发送的追加担保物通知、合约到期通知等,如遇与第三方邮箱、交易系统发送的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乙方第三方邮箱和交易系统发送的通知内容为准。

甲方提供的联络方式有变动的,应当及时到乙方开户分支机构办理信用账户信息变更手续,否则,乙方仍然以变动前的联络方式为有效联络方式,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保证在乙方预留的联络方式真实、有效。如因甲方预留联络方式错误或者联络方式变更后未及时到乙方开户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导致乙方未能及时将重要信息送达甲方,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增加“甲方提供的电子邮箱”内容;明确交易系统通知包括乙方以第三方邮箱管理系统和公司专属号码95578发送的通知;增加“乙方通过以上方式发送的追加担保物通知、合约到期通知等,如遇与第三方邮箱、交易系统发送的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乙方第三方邮箱和交易系统发送的通知内容为准。”内容

 

第五十九条(五)甲方确认以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融资融券合同》签署页确认的联系地址、手机号码、固定电话号码、电子邮箱作为文书送达地址,用于接收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所有往来文书,以及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答辩状、传票、裁判文书在内的全部司法文书。文书到达任一送达地址均视为送达成功。文书到达联系地址即视为送达成功,受送达人无人签收或拒不签收的,视为送达成功;甲方承诺手机号码、固定电话保持畅通,文书通过电话方式告知的,通话结束之时视为送达成功,受送达人拒不接听、无人接听、拒不配合乙方告知、电话无法正常接通的,电话拨出之时视为送达成功;文书通过电子邮件送达的,邮件到达指定邮箱之时视为送达成功,非因乙方原因无法发送邮件的,邮件自发出之时视为送达成功。

增加此内容。

第十七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章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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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五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三)甲方到期未归还乙方借款、证券的和/或经乙方强制平仓后仍不足以清偿乙方债务的,甲方需支付罚息。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第六十五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三)甲方到期未归还乙方借款、证券的和/或经乙方强制平仓后仍不足以清偿乙方债务的,甲方需支付罚息。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罚息金额=∑甲方每日未偿还乙方债务余额×0.5

增加“罚息金额=∑甲方每日未偿还乙方债务余额×0.5‰”内容。

第十八章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第十八章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

第六十八条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发生的所有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甲乙双方约定采取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如双方不作明示选择,即双方默视为选择3):

第六十八条 甲乙双方因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发生的所有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甲乙双方约定采取下列第_种方式解决:

 

删除“(如双方不作明示选择,即双方默视为选择3)”内容。

第二十章 附则

第二十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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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三条 本合同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乙方将视修订情况酌情修订本合同条款,并通过乙方网站公告通知甲方。本合同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将由乙方在乙方网站(网站地址:http://www.gyzq.com.cn/)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对修订条款或内容有任何异议,可在公告后的五日内将异议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反馈,乙方收到甲方异议后有权决定是否接受甲方异议或终止本合同,若甲方在五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第七十三条 本合同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修订,乙方将视修订情况酌情修订本合同条款,并通过乙方网站公告通知甲方。

第七十四条 本合同如因乙方经营需要和市场变化等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将由乙方在乙方网站(网站地址:http://www.gyzq.com.cn/)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对修订条款或内容有任何异议,可在公告后的五日内将异议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反馈,乙方收到甲方异议后有权决定是否接受甲方异议或终止本合同,若甲方在五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原七十三条第二段单独为第七十四条,并将“本合同如需修改或增补”改为“本合同如因乙方经营需要和市场变化等需修改或增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