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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商银行、兴业银行分红派息及融券客户权益处理的提示性公告

时间: 2017-06-12信息来源:

招商银行(600036)向全体股东派发权益,每10股派现金7.4(含税)。股权登记日2017613日,红利发放日2017614日。

兴业银行(601166)向全体股东派发权益,每10股派现金6.1(含税)。股权登记日2017613日,红利发放日2017614日。

根据《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合同》第五十二条“甲方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派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甲方应对乙方进行补偿”等条款的约定,客户在2017613日仍持有上述证券融券合约的,应就以上权益对我公司进行补偿。合同约定的补偿方式为:“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的,乙方在权益登记日,按照税前派发金额直接从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中扣划补偿金额,不足部分计增甲方负债。证券发行人派发红股的,乙方在除权日相应增加甲方信用账户融券负债数量,甲方了结合约时一并补偿。”

特此公告。

                              国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7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