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会员单位:
为满足融资融券业务发展需要,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本所决定调整融资融券标的股票范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融资融券标的股票(以下简称“标的股票”)范围调整为:符合《实施细则》第3.2条规定,按照加权评价指标从大到小排序,并综合考虑个股及市场情况选取出的200只股票,具体名单见附件。
加权评价指标的计算方式为:加权评价指标=2×(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深市A股平均流通市值)+(一定期间内该股票平均成交金额/一定期间内深市A股平均成交金额)。
二、各会员单位应当认真做好标的股票范围调整的相关业务准备和技术系统准备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和安全运行。
三、本通知自2013年1月31日起施行。本所此前发布的通知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融资融券标的股票名单
2013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