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内部控制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融资融券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及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本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公司进行的融资融券交易,适用本规则。本规则中未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和其它相关规定。
第二章 定义和释义
第四条 除非本业务规则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一)账户:
1、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是指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用于记录投资者委托本公司持有、担保本公司因向投资者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的账户。即《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所述“客户证券担保账户”。
2、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是指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用于存放投资者交存的、担保本公司因向投资者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账户。即《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所述“客户资金担保账户”。
3、信用证券账户:是指投资者在本公司处开立的,用于记载投资者委托本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明细数据的实名证券账户,该账户是本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
4、信用资金账户:是指投资者按照有关规定在商业银行开立的实名资金账户,作为本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统称“信用账户”,即《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所述“客户授信账户”。
5、融券专用证券账户:是指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用于记录本公司持有的拟向投资者融出的证券和投资者归还的证券。
6、融资专用资金账户:是指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用于存放本公司拟向投资者融出的资金和投资者归还的资金账户。
(二)担保物:是指投资者提供的、用于担保其对本公司所负融资融券债务的资产,即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所有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融资或融券时提供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信用账户内所有资金和证券所产生的孳息及信用账户内所有证券派发的权益、行使权益的结果等。
(三)融资与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本公司提供担保物,向本公司申请借入资金买入上市证券或借入上市证券并卖出,本公司在办理投资者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结算时,为投资者垫付资金或垫付证券,完成证券交易的行为。
(四)标的证券:是指交易所公布并由本公司确认,投资者可融入资金买入的证券和可对投资者融出的证券。
(五)保证金:是指投资者向本公司融入资金或证券时,本公司向投资者收取的一定比例的资金,保证金可以本公司认可的证券充抵,投资者以本公司认可的证券充抵保证金须按照本公司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折算率计算保证金金额。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本公司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名单,并在本公司网站和营业场所内公示。
可充抵保证金折算率是指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确定本公司的可充抵保证金的折算率,并在本公司网站和营业场所内公示。
(六)保证金比例:分为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保证金比例和融资融券保证金上浮比例。本公司可以按照不同标的证券的折算率等因素相应地确定和调整其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
融资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融资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100%;
融资保证金比例=50%+上浮比例
融券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融券卖出时交付的保证金与融券金额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融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100%;
融券保证金比例=50%×调整倍数
融资上浮比例和融券调整倍数具体标准见公司网站和营业场所内公告。
(七)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其计算公式为: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八)维持担保比例:是指投资者信用账户内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总和)。
(九)关注线、警戒线、平仓线:关注线是指150%的维持担保比例,当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或平仓线后,其追加保证金或减少负债须达到的维持担保比例。关注线的维持担保比例由本公司确定、更改和公布。警戒线是指140%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该比例本公司当日向投资者发出警示通知,要求追加担保物;平仓线是指130%的维持担保比例,本公司当日向投资者发出补仓通知,要求投资者及时追加担保物。本公司有权根据交易所的规定或市场变化情况对关注线、警戒线、平仓线进行调整。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是否达到关注线、警戒线、平仓线以该交易日收盘时数据为准。
(十)取保维持担保比例:是指不低于300%的维持担保比例。
(十一)足额追加担保物:是指当投资者信用账户当日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或平仓线时,投资者应在本公司规定的期限内通过转入资金、转入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或自行平仓等方式,使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达到150%,未在本公司规定时间内追加或未足额追加会被本公司强制平仓。
(十二)卖券还款:是指投资者通过信用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本公司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
(十三)直接还款:是指投资者通过信用账户中的现金,直接偿还本公司融资负债的一种还款方式。
(十四)买券还券: 是指投资者通过信用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本公司融资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
(十五)直接还券:是指投资者通过信用账户中与其融券证券相同的证券申报还券,结算时其证券直接划转至本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一种还券方式。
(十六)强制平仓:是指当投资者未能按规定补足担保物或减少负债或者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或发生合同约定的其他需要强制平仓的情形时,本公司对投资者信用账户内资金和证券予以处置的行为。
(十七)标的证券:是指本公司在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内确定,融入资金可买入的证券和可融出卖出的证券。
(十八)授信额度:是指本公司根据对投资者的征信情况及信用评级结果,并依据投资者金融资产情况,确定投资者可向本公司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金额。
(二十一)固定融资融券额度:是指在授信额度及授信额度有效期内,本公司保证投资者随时可以使用的融资融券额度。
(二十二)浮动融资融券额度:是与固定融资融券额度相对的,受本公司融资融券总规模限制,本公司不保证投资者能够随时、足额实际使用的额度。
(二十三)息费率:是指本公司因投资者融资融券向投资者收取利息或费用,而制定并在本公司网站、营业场所和交易系统公布的融资利率、融券费率、融资融券额度占用费率等。
(二十四)融资负债:是指投资者因向本公司融资所产生的对本公司所负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融资本金、利息、管理费、逾期息费、罚息。其中,融资本金包括成交金额及其他相关交易费用(交易手续费、过户费、印花税)。
(二十五)融券负债:是指投资者因向本公司融券所产生的对本公司所负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融入证券、融券费用、管理费、逾期息费、罚息等。
(二十六)融资融券合约:是指依据《融资融券合同》约定,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账户和预先设定的密码或者其他身份识别方式进入本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进行单笔融资融券交易所形成的合约,包括融资合约和融券合约。单笔融资买入或者单笔融券卖出成交即视为合约成立。单笔融资合约的标的为该笔融资买入的成交金额(含交易手续费、过户费、印花税等费用)及产生的相关息费;单笔融券合约的标的为该笔融券卖出的证券种类和数量及产生的相关息费。单笔融资融券合约以数据电文形式签订、履行和保存,具体内容以本公司融资融券交易管理系统中记录的数据为准。
(二十七)限售股份: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有限期规定的股份,以及新老划断后在沪深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于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二十八)公允价值:是指在长期停牌、暂停上市证券市值计算中,参考公允价值计算。公允价值采用沪深300指数收益法计算。
(二十九)证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十)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
(三十一)监管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
(三十二)本业务规则所称“超过”、“高于”、“低于”不含本数,“以上”、“达到”含本数。
第三章 业务受理
第五条 投资者申请融资融券业务,须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不存在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交易所规定禁止或限制进入证券市场的情形;
(二)在公司有半年以上证券交易,如监管部门调整,以监管部门要求为准;
(三)投资者在本公司开立的普通证券账户资产达到一定规模(以公司公告为准);
(四)开户手续规范齐备;普通资金账户和普通证券账户均为实名账户,交易结算资金已纳入第三方存管;
(五)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承受能力;
(六)投资者非本公司员工、股东、关联人;
(七)投资者在本公司的风险测试评级为:投资激进型、积极进取型、稳健型;
(八)通过本公司的业务知识和心理测试;
(九)未与其他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
(十)无重大债务纠纷和违约记录;
(十一)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上述本公司股东不含持有未超过“000728,国元证券”流通股5%以下的股东者。
第六条 有如下情形的投资者,本公司不接受其融资融券业务申请:
(一)提供有关资料、信息经审查发现为虚假的投资者;
(二)监管机构处罚或者证券市场禁入的投资者;
(三)拒绝提供开展融资融券交易所需相关资料的投资者;
(四)本公司内部员工、股东及关联人;
(五)本公司认定其证券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不足以开展融资融券交易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投资者;
(六)融资融券黑名单投资者;
(七)反洗钱黑名单投资者;
(八)违反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和本公司等规定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投资者;
(九)曾有扰乱本公司营业场所正常营业或工作秩序的投资者;
(十)被交易所限制交易未解除的投资者;
(十一)上述情况以外法律法规禁止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投资者。
第七条 投资者在向本公司申请融资融券业务时,应向本公司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用于本公司对投资者的征信调查:
(一)个人投资者:
1、填妥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个人)》(包含13项声明和承诺、征信、适当性评估指标、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清单);
2、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普通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4、客户在公司开立的同名普通账户当前资产清单(营业部打印);
5、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金融资产证明文件:
公司认可的客户个人金融资产包括其名下的普通账户资产、其他券商同名下普通账户资产、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资产、开放式基金资产、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产等。
客户名下金融资产证明须为加盖其资产所在金融机构印章的金融资产对账单或出具的资产证明文件。
本公司可根据情况要求客户提供以下征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信用报告
2、 房产证及购房发票;
3、房产近三个月还贷记录;
4、银行代发工资记录、纳税证明或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
(二)机构投资者:
1、填妥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机构)》(包含13项声明和承诺、征信、适当性评估指标、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清单);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公司同意申请融资融券业务的相关决议或文件(加盖机构公章);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件及其复印件;
6、机构申请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专项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和加盖机构公章);
7、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8、普通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9、拟作担保物的资产清单;
10、法人在公司开立的同名普通账户当前资产清单;
11、能够证明其财产状况及风险承担能力的资产证明;
证明机构财产状况的金融资产包括该机构银行存款、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机构金融资产以机构最新一期盖章的月度财务报表为准,银行存款须提供银行盖章的对账单。
12、最近一年的年度审计报告(加盖机构公章);
13、最近最近一月的财务报表(加盖机构公章)。
可选择提供的其他征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机构注册地址的最近三个月水电费或物业管理费的缴费单据。
2、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信用报告(如无机构记录可以提供法定代表人的个人人民银行信用报告)。
第八条 本公司对投资者提供的上述材料进行审查,通过的投资者,由本公司对投资者基本情况、财产与收入情况、证券投资经营和风险偏好、信用记录等方面进行征信调查和合理评估,以此确定投资者在本公司的信用等级。
第九条 对于信用等级评定达到本公司要求的投资者,本公司将根据信用等级结果、担保物价值、市场变化、履约情况、信用变化情况以及本公司自身财务安排等因素,审批投资者的授信额度、利率、费率及期限,并适时调整授信额度。
第四章 标的证券和担保物
第十条 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应明确知晓本公司对标的证券和担保证券的相关规定。
(一)本公司有权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标的证券和折算率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和标的证券的状况,确定、调整本公司担保证券的范围和折算率。本公司在网站和营业场所内公布担保证券的范围和折算率。
(二)投资者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的证券不得超过本公司公布的标的证券范围,否则,本公司有权拒绝。
(三)本公司股票“000728国元证券”不在本公司标的证券范围内,也不在本公司担保证券范围内
第十一条 融券交易期限内,投资者融券卖出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除本公司要求提前了结合约外,投资者融券合约仍然继续有效。
第十二条 融资融券交易期限内,标的证券被特别处理的,自发行人做出相关公告当日起本公司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除本公司要求提前了结合约外,投资者合约仍然继续有效。但该证券市值不再纳入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 融资融券交易期限内,标的证券暂停交易,且恢复交易日在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融资、融券的期限可以顺延,但顺延的期限与暂停交易前已计算的期限合计不得超过180天。
标的证券暂停交易的,如连续停牌未超过30个自然日,在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和维持担保比例时,市值按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如连续停牌超过30个自然日,在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和维持担保比例时,融资合约市值按“沪深300指数收益法计算的公允价值和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孰低”原则确定;融券合约市值按“沪深300指数收益法计算的公允价值和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孰高”原则确定。
公允价值=数量×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当日沪深300指数/停牌前一交易日沪深300指数。
暂停交易证券非沪深300指数成分股的,现金偿还金额=暂停交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暂停交易前一交易当日融券数量余额×(当日中证协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收盘价/暂停交易前一交易日中证协基金行业股票估值指数收盘价)
第十四条 融资融券交易期限内,标的证券涉及预定终止交易、吸收合并或被吸收合并的,有融资合约的,投资者应在了结相关合约后,才可申请将该证券返还到其普通证券账户,在普通证券账户办理相关手续,但转出后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取保维持担保比例;有融券合约的,投资者应于公告日起两个交易日内了结相关融券交易,未按期了结的,本公司有权直接进行强制平仓操作。
标的证券涉及预定终止交易、吸收合并或被吸收合并的,自发行人做出相关公告当日起本公司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其市值不再纳入维持担保比例和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范围。
第十五条 融资融券交易期限内,标的证券涉及收购情形的,有融资合约的,投资者不得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如需申报预受要约的,应提前了结该笔合约,然后申请将该证券从信用证券账户划转到普通证券账户,转出后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取保维持担保比例;有融券合约的,投资者应在预受要约截止日前五个交易日内提前了结该笔融券合约。未按期了结的,本公司有权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标的证券涉及收购情形的,自发行人做出相关公告当日起本公司将其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其市值不再纳入维持担保比例和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范围。
第十六条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融券卖出证券,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和/或本公司关于单一标的证券融资买入总额、单一标的证券融券卖出总量的规定。单一证券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超过本公司融资融券限额的,本公司有权于次日在网站和营业场所公告暂停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名单,直至融资买入与融券卖出余额低于证券交易所和/或本公司单一证券融资买入与融券卖出限额,投资者才能继续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由于单一标的证券风险控制的限制,本公司不保证投资者能够随时融资买入、融券卖出某一只或一批标的证券。
第十七条 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承诺明确知晓本公司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相关规定。
(一)本公司有权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市场情况确定和调整保证金比例、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范围及折算率,并在本公司网站和营业场所内公示。
(二)本公司股票(“000728国元证券”)不在本公司公布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内。
(三)投资者不得将存在任何抵押、质押或其它权利限制的证券提交作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
第十八条 投资者应知晓,本公司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的调整,不影响投资者尚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约,也不影响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但计算其保证金可用余额时需按新的折算率计算,由此可能涉及到其信用账户实际可用融资融券额度的变动。
第十九条 融资融券交易期限内,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内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被本公司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自调整生效日起,该证券的市值不再纳入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范围。
融资融券交易期限内,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被特别处理的,自发行人做出相关公告当日起公司将其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该证券的市值不再纳入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范围。
第二十条 融资融券交易期限内,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暂停交易的,在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和维持担保比例时,如连续停牌不超过30个自然日(含)的,市值按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计算。如连续停牌超过30个自然日的,在计算维持担保比例时,市值按沪深300指数收益法计算的公允价值和停牌时市值孰低原则确定;在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时,市值按沪深300指数收益法计算的公允价值和停牌时市值孰低原则确定,折算率为0。
股票公允价值=股数×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当日沪深300指数/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沪深300指数。
第二十一条 融资融券交易期限内,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内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涉及收购、吸收合并或被吸收合并、终止上市时,投资者应申请将该证券返还到其普通证券账户,在其普通证券账户办理相关手续,但划转后其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取保维持担保比例。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内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涉及收购、吸收合并或被吸收合并、终止上市的,自发行人做出相关公告当日起,本公司有权将其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其市值不再纳入维持担保比例和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范围。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应明确知晓本公司对保证金和担保物的相关规定,包括保证金比例及计算公式、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公式、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及其折算率。
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公式: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公式中,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的数量×卖出价格,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第二十三条 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应按照本公司的要求足额提交保证金。投资者提交保证金后,本公司方向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保证金可以用现金,也可以用符合证券交易所及本公司规定的有价证券充抵保证金。
投资者持有本公司公布的保证金清单范围内的证券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充抵保证金:
(一)受限流通股,包括非流通股、战略投资者持有的暂不流通股份等;
(二)增发、配股但尚未上市流通的股份;
(三)限售解禁股不符合交易所规定的部分;
(四)其他流通暂时受限的股份。
第五章 额度授信
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提交征信材料后,有接受本公司征信调查的义务。本公司对投资者征信调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因素。
本公司可以根据征信调查确定投资者的信用评级、信用额度等事宜:
(一)本公司根据对投资者征信情况,确定投资者的信用评级。
(二)本公司根据市场变化、财务安排、投资者信用评级等因素,综合确定或调整对投资者的授信额度以及关联的融资利率、融券费率等息费率。
第二十五条 投资者开立信用账户后、销户前,有接受本公司持续征信调查的义务,本公司可根据投资者资信、担保物价值、市场变化、履约情况、本公司融资融券总额度调整等因素变化,主动调整或取消投资者授信额度并及时通知投资者,调整或取消授信额度前发生的融资融券交易仍然有效。投资者也可要求提高其授信额度并向本公司申请,本公司同意后双方按新的授信额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自身财务状况、技术系统情况,选择提供固定融资融券额度和/或浮动融资融券额度等授信额度方式供投资者使用。
投资者申请固定额度时,受本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总规模的限制,本公司不保证投资者能够获得所申请的固定额度。
投资者使用浮动额度时,受本公司融资融券业务总规模的限制,本公司不保证投资者能够随时使用本公司给予的浮动额度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目前,本公司只提供浮动的融资融券额度授信方式。
第二十七条 本公司根据投资者信用状况、金融资产和证券账户资产等因素,对投资者提交的《国元证券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确定其授信额度、授信期限。
本公司根据投资者提交的担保物价值、信用级别对应的实际授信额度系数和确定的保证金比例确定投资者的实际授信额度。
投资者获得授信额度后,方可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投资者实际融资融券额度不得超过其授信额度。
在授信额度内,投资者实际融资融券业务由一笔或多笔融资融券交易共同构成,实际融资融券的数额将以全部的“融资(融券)成交单的发生数额”为依据确定。每一笔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合约)的存续期限从投资者使用资金和证券之日起计算,存续期限最长为180天且须在本公司本次授信的期限内。
本公司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半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上浮一定比例确定融资利率,该利率不定期进行调整,并在本公司营业场所和网站公布。
本公司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半年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根据本公司持有券源所承担的风险和资金占用成本等因素确定融券费率。
本公司根据每笔融资(融券)的利率(费率)以当天委托时本公司交易系统和本公司公司网站公示的利率(费率)为准,投资者通过电子签名(密码等)认证后进入交易系统,发出交易委托时,即视同接受当日融资(融券)的利率(费率)。
第六章 信用账户开立和注销
第二十八条 投资者通过征信审核后,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开立实名信用账户。其中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作为本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委托本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信用证券账户记载的仅仅是投资者委托本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投资者不得用于设定其他质押或有其他权利瑕疵;客户信用资金账户作为本公司“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投资者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信用资金账户记载的仅仅是投资者缴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投资者不得用于设定其他质押或有其他权利瑕疵。
投资者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一个。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姓名或名称应当一致。投资者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第二十九条 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应当与本公司、存管银行签订客户信用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协议。
第三十条 投资者开立信用证券账户,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个人
1、填妥的《自然人信用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2、投资者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投资者普通证券账户卡和复印件;
4、通过审核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个人)》。
(二)机构
1、填妥的《机构信用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
2、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4、法定代表人关于办理融资融券的专项授权委托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
5、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6、授权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7、机构普通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8、通过审核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机构)》。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开立信用资金账户,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个人
1、信用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2、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3、填妥的《自然人信用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4、投资者签署的《融资融券合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本业务规则;
5、通过审核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个人)》。
(二)机构
1、 信用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关于办理融资融券的专项授权委托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
6、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7、填妥的《自然人信用资金账户开户申请表》;
8、投资者签署的《融资融券业务合同》、《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本业务规则;
9、通过审核的《融资融券业务申请表》。
第三十二条 《融资融券合同》到期,双方了结融资融券债权债务关系后,投资者可以向本公司申请注销其信用账户,或者直接由本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则及本公司相关业务规则及双方约定注销。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注销前,账户中有证券余额的,应将其中证券划转到普通证券账户;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销户前,账户中有资金余额的,应将其中资金划转到普通证券账户。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注销其信用证券账户时,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个人
1、填妥的《信用账户销户申请表》;
2、信用证券账户卡;
3、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机构
1、填妥的《信用账户销户申请表》;
2、信用证券账户卡;
3、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或加盖发证机关确认章的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与《组织机构代码证》);
4、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6、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7、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8、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三十四条 投资者对其信用资金账户销户时,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个人
1、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2、信用证券账户卡;
3、填妥的《信用账户销户申请表》。
(二)机构
1、信用证券账户卡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及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3、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5、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6、法定代表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7、填妥的《信用账户销户申请表》。
第七章 维持担保比例和担保物追加
第三十五条 投资者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应明确知晓本公司对警戒线和平仓线、取保维持担保比例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可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证券市场情况、以及有关规则确定、调整关注线、警戒线和平仓线、取保维持担保比例,并在本公司网站和营业场所公告。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认知并同意,本公司根据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证券市场情况调整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关注线、警戒线和平仓线、取保维持担保比例,可能涉及投资者信用账户实际可用融资融券额度的变动、可能触发系统发出投资者信用账户预警通知或平仓通知。投资者应对其信用账户进行适时关注,避免由此可能产生的资产损失风险。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认知并同意,一旦交易系统显示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发出预警通知时,即视为本公司向投资者发出了提醒投资者每日动态监控信用账户资产变化的通知,投资者应对信用账户内已发生的融资融券合约每日实时动态监控,关注可能存在的资产损失风险。
第三十八条 投资者认知并同意,按双方约定,收盘后,一旦交易系统显示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发出平仓通知时,即视为本公司向投资者发出了追加担保物的通知,投资者应及时足额追加担保物。投资者承诺在其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期间,始终处于对信用账户的监控状态。如果由于投资者未能及时接收账户状态变化的最新数据,造成投资者延误或未能收到追加担保物通知,由投资者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十九条 投资者应明确知晓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关注线、警戒线、平仓线时的双方约定。
(一)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限内,当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关注线时,投资者普通买入将受到限制。
(二)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限内,当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时,投资者应在自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之日(T日)起两个交易日内(T+2日收盘前)足额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减少负债,使其维持担保比例恢复到关注线以上。若T+2日日终后维持担保比例未达到关注线以上,本公司有权降低投资者信用级别和授信额度。
投资者追加保证金的,应当于T+2日收盘之前将追加的保证金(现金或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划入投资者的信用账户。
投资者减少负债的,应通过卖券还款、买券还券、直接还券或直接还款等方式全部或部分偿还融资融券债务。
(三)在融资融券交易期限内,当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时,投资者应当自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之日(T日)起一个交易日内(T+1日收盘前)足额追加保证金或自行减少负债,否则本公司有权实施强制平仓措施。
投资者追加保证金的,应当于T+1日收盘前将追加的保证金(现金或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划入投资者的信用账户。
投资者减少负债的,应通过卖券还款、买券还券、直接还券或直接还款等方式全部或部分偿还融资融券债务。
投资者须特别注意:
(一)投资者直接还券或还款了结融资融券业务,必须通过其信用账户办理,不得通过其他方式(包括但不限现金或支票),否则,本公司不予接受,由此造成其账户被强制平仓的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二)投资者向其信用账户转入保证金时,证券的转入须在交易时间内委托,且证券在T+1日才能确认是否到帐;资金的转入须在本公司规定的银证转帐时间内转入。
第四十条 在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则和本公司规定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转出其信用账户内超出取保维持担保比例部分的担保物,但转出后的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取保维持担保比例。投资者转出担保物的,应提前两个交易日向本公司提出申请,未提前两个交易日提出申请的,本公司有权予以拒绝。
投资者全部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后,可提取其信用账户内的现金或证券。
第八章 强制平仓及债务清偿
第四十一条 当投资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公司有权进行强制平仓:
(一)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且未能按通知规定补充足额担保物或自行减少负债至维持担保比例150%以上。
(二)单笔融资融券交易到期或融资融券合同期满,投资者未按约定了结合约归还本公司债务的。
(三)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对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或者信用资金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本公司强制平仓时,优先实现因向投资者融资融券所生债权,并协助有权机关执行。
(四)投资者在融资融券交易中存在违约行为的:
1、投资者信用账户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涉及预定终止交易的,投资者未按规定时间了结该笔融券负债的。
2、投资者信用账户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对证券发行人权利、要约收购、发生吸收合并等情形,本公司主张行使权益要求投资者了结合约而投资者未及时了结的。
(五)出现法定或约定终止融资融券合同情形,投资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终止的情形有:
1、自然人投资者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2、机构投资者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的。
3、本公司被证券监管机关取消业务资格、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撤销。
4、本公司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
5、投资者持有限售股份或解除限售存量股份且违背承诺提交或在信用账户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限期处置未处置的。
6、投资者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背承诺以自身上市公司股票作为担保物提交或在信用账户买卖该上市公司股票,限期处置未处置的。
7、投资者在其普通账户上买入“000728国元证券”股票超过流通股的5%比例,成为本公司股东或关联人,限期处置未处置的。
8、投资者提交的担保物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等存在瑕疵的。
9、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终止情形。
(六)出现法定或约定解除融资融券合同情形,投资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解除的情形有:
1、在融资融券合同有效期内,因投资者的资信状况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投资者不再符合本公司关于融资融券投资者资格条件的;
2、其他法定的解除情形。
第四十二条 平仓金额的确定:
(一)在上述强制平仓条件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情况下,强制平仓金额为使投资者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恢复到150%所需平仓的担保物价值上浮10%的金额。
应平仓金额=(150%-追加担保物通知到期日日终清算后的维持担保比例)×追加担保物通知到期日日终清算后的负债总额/(150%-1)×110%
(二)在上述强制平仓条件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情况下,强制平仓金额为满足投资者清偿到期融资融券债务所需的担保物价值。
(三)在上述强制平仓条件第四十一条(三)、(五)、(六)款的情况下,所需平仓金额为完全满足投资者偿还向本公司融资融券所产生债务和违约金等所需平仓的担保物价值。
(四)在上述强制平仓条件四十一条第(四)条的情况下,所需平仓金额为收回相关融券债权为平仓下限。
第四十三条强制平仓的约定和强制平仓时间
(一)强制平仓的约定:
1、除第四十一条第(三)项的情形之外,如投资者出现被本公司强制平仓的情形,本公司在平仓日9点15分开始对投资者的担保物进行强制平仓操作,如当日未完成平仓操作,平仓日顺延,直至平仓完成。
2、投资者信用账户在强制平仓期间,本公司有权限制投资者对该账户的委托操作权限。
3、投资者信用账户在强制平仓期间,投资者转入担保物或自行减少负债以及投资者信用账户内证券价格变化导致维持担保比例回升至关注线以上等情况,均不影响本公司按照第四十二条确定的平仓金额进行平仓。
4、投资者知晓并同意平仓时本公司有权自主选择券种、数量、价格、时点,本公司的平仓预案可以参照但不限于如下策略:按证券折算率大小平仓,不同证券种类依次按:国债、其他债券、基金、股票、其他证券资产,同一证券种类,按市值大小依次平仓;强制平仓规模可能超过投资者对本公司所负债务,投资者对此无异议,并无权以此为由向本公司主张权益。
(二)强制平仓的时间:
1、在第四十一条 强制平仓条件第(一)条的情况下(投资者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当日为T日),投资者信用账户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追加担保物或自行减少负债,致使规定期限到期日(T+1日)日终清算后的维持担保比例未达到关注线以上的,T+2日开始进行强制平仓操作。
2、在第四十一条强制平仓条件第(二)、(五)、(六)条的情况下,投资者尚有债务未清偿的,自融资融券交易到期日、融资融券合同解除日或者终止日的下一个交易日强制平仓。
3、在第四十一条 强制平仓条件第(三)条的情况下,则要求在司法机关送达协助执行书二个交易日内强制平仓。
4、在第四十一条 强制平仓条件第(四)条的情况下,本公司要求了结合约日的下一交易日执行。
第四十四条 投资者清偿债务的范围、方式、期限以及债务清偿后信用账户的处理方式等有关事项如下:
(一)投资者应当清偿债务的范围,包括:向本公司借入的资金和证券、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证券交易手续费、 融资融券额度占用费、罚息及其他相关费用。
投资者债务的清偿顺序是:先偿还罚息,再偿还息费,最后偿还本金负债。
(二)投资者可以在约定的融资融券期限届满时偿还对本公司所负债务,也可以提前偿还对本公司所负债务。
(三)投资者从事融资交易的,可以选择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方式偿还对本公司所负融资债务;投资者从事融券交易的,可以选择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偿还对本公司所负融券债务。
(四)债务清偿后信用账户的处理方式:投资者在债务清偿后方可向本公司申请注销信用证券账户。
(五)若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被全部平仓后,仍不足以清偿对本公司所负债务的,本公司有权对投资者继续追索。在追索过程中,本公司有权禁止投资者普通账户转出资产。
第九章 业务操作
第四十五条 投资者采取的委托交易方式由双方书面约定。委托方式包括柜台委托及自助委托等,自助委托包括网上委托以及本公司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投资者应充分了解各种委托系统的操作方法,本公司对此有解答咨询的义务。
投资者在办理网上委托的同时,应当开通柜台委托等其他委托方式,当本公司网上证券委托系统出现网络中断、高峰拥挤或网上委托被冻结等异常情况时,投资者应采用其他委托方式下达委托指令,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资者承担。
第四十六条 投资者通过第四十五条约定的委托交易方式下达的委托指令均以本公司电脑记录资料为准。投资者进行柜台委托时,如为自然人投资者,必须由本人提供身份证和证券账户卡,并填写委托单;如为机构投资者,必须由法定代表人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和机构投资者证券账户卡,或授权代理人持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和投资者账户卡,并填写委托单,否则,本公司有权拒绝受理投资者的委托,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投资者承担。
投资者在使用非柜台委托方式进行证券交易时,必须严格按照本公司证券交易委托系统的提示进行操作,因投资者操作失误造成的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投资者通过电子签名(密码等)认证后进入交易系统所发出交易委托指令(包括确认融资利率和融券费率以及实际融资融券的数额等)是融资融券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对本公司电脑系统和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的委托,均视为无效委托。
第四十七条 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按照证券交易所允许的方式进行。投资者应在证券交易所及本公司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投资者发出的超出本公司规定的标的证券范围的指令,本公司有权拒绝执行,由此造成的法律后果由投资者承担。
投资者融券卖出的价格不得低于当前最新成交价,当天还没成交的,其委托价格不得低于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因投资者融资卖出价格不符合要求产生的无效委托,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四十八条 投资者在委托有效期内可对未显示成交回报的委托发出撤销委托指令(交易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但由于市场价格随时波动及成交回报速度的原因,投资者的撤销委托指令虽经本公司发出,但投资者委托可能已在市场成交,此时投资者必须确认其成交。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按照国家有关管理机构统一规定范围内的标准或惯例收取投资者各项交易费用、代征税金。
第五十条 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委托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有关交易规则,避免发出无效委托指令,否则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五十一条 投资者如对下达的融资融券委托指令有异议,需在下达后的三个交易日内向本公司查询该委托结果,当投资者对该结果有异议时,须在查询当日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质询。查询结果以系统内记录、显示的为准。
投资者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书面方式向本公司提出质询的,视同投资者已确认该结果。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为投资者建立融资融券交易明细账,如实记载投资者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况。本公司负责制作投资者融资融券成交对账单,供投资者查询;投资者可通过网上交易系统查询最近三个月的对账单或到本公司营业场所打印对账单。
第五十三条 投资者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不得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出借给他人使用。任何使用投资者密码进行的操作(包括交易委托、资金转账委托、客户资料修改等)均视为投资者行为,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投资者自行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
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应对投资者的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并按有关规定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告,按照其要求采取限制投资者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
第十章 权益处理
第五十五条 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记录的证券涉及到对证券发行人行使相关权利的,由本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为投资者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本公司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投资者的意见,并按照投资者意见办理。
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的权利;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的权利;配售股份的认购权利;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约定如下:
(一)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证券涉及投票权的,本公司在证券发行人公告相关事项后通知投资者,由投资者通过外围交易系统登录,进行意愿投票。如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应当在征求意见阶段向本公司说明,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投票回避的规定,否则本公司有权拒绝按投资者的意见进行投票。本公司在投票截止日的前一交易日对投票进行统计汇总,按“赞成”、“反对”、“弃权”通过证券交易所、登记结算公司的网络投票系统分类投票。本公司也可以名义持有人直接前往会议现场进行分类投票。
(二)投资者认为有必要提议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的,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本公司书面提出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当投资者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时,本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上市公司书面提出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
(三)投资者认为有必要在证券持有人会议上提出临时提案的,可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向本公司书面提出临时提案。当投资者的临时提案符合法律规定条件时,本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向上市公司书面提交临时提案。
(四)投资者亦可在了结融资债务、归还所欠本公司的资金后,将相关证券转入其普通证券账户;或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证券转出后不低于取保维持比例的前提下,投资者将该证券转入其普通证券账户,通过普通证券账户行使相关股东权利。
(五)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涉及配股、增发、发行权证、债券等上市公司给予原股东配售或优先认购相应证券的权益的,投资者通过本公司交易系统按投资者的实际余额设置配股权或优先认购权发出委托,本公司将认购数据计入投资者信用账户。对于证券发行采取市值配售发行方式的,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纳入其对应市值的计算。
(六)证券发行人以证券形式分配投资收益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分派的证券记录在“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内,并相应变更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以现金形式分配投资收益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将分派的资金划入“证券公司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本公司在投资收益到账后,通知商业银行对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的明细数据进行变更。
第五十六条 投资者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配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双方应当区分如下情形约定:
(一)派发现金红利、股票红利等资产的权益处理:
证券发行人派发的红利、红股、权证等资产归本公司所有,投资者须按下列方式补偿: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的,在现金红利(税前)到账日由本公司在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中扣划相应的权益补偿金额;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的,在股票除权日,相应地增加客户融券负债股数;证券发行人派发权证的,在权证上市日系统从客户信用账户中扣划相应的权益补偿金额。
权证补偿金额=上市首日的累计成交金额/累计成交数量×权证派发数量。
(二)配售、增发、发行权证、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等的权益处理:
证券发行人派发权证或者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或者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以及发行权证、债券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如果本公司放弃行使该项权益的,投资者无需提前了结该笔融券业务,且在偿还债务时,不需要偿还行使上述权益所产生的权利;如果本公司主张行使该权益的,存在未了合约的投资者应当在股权登记日前二个交易日了结合约。如未了结合约的,须以现金方式补偿我公司。
现金补偿计算方式如下:
1、配股现金补偿=(该股除权日参考价-配股价格)×配售股份的数量,负值取零。
除权日参考价=[(股权登记日收盘价-现金红利)+配股价格×流通股份变动比例]/(1+流通股份变动比例)
2、增发(发行权证)的现金补偿=(上市首日的累计成交金额/累计成交数量-增发价格)×可配增发数量。负值取为零。
3、可转债配售的现金补偿=(上市首日成交均价-配售价格)×认购数量。负值取为零。
4、分离交易可转债的补偿金额=可转债的权益补偿金额+权证的权益补偿金额,可转债的权益补偿金额同公式。权证补偿金额=上市首日成交均价×权证派发数量。负值取为零。
(三)要约收购的权益处理:
投资者融入证券涉及要约收购的,本公司通知投资者应在预受要约截止日前五个交易日内提前了结融资融券合约。
(四)融券交易中其他情形的权益处理:
1、发行人发行优先认购权;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行使;融出证券涉及要约收购的;融出证券发生吸收合并和被吸收合并的;融出证券触发回售条款产生的可转债回售权等权益,投资者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所发生的权益归本公司所有。如果本公司放弃行使上述权益的,投资者无需提前了结该笔融券业务,且在偿还债务时,不需要偿还行使上述权益所产生的权利;如果本公司主张行使上述权益的,存在未了结合约的投资者应当在本公司规定的日期前了结合约或对本公司以现金方式予以补偿,必要时本公司可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由于权益处理导致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变化,并触发本公司制定的追加担保物或交易限制等风险控制指标,由此产生的后果本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2、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融券还券产生余券的权益,如上市公司以股票、现金、权证形式派发资产的,本公司按余券产生的权益实际到帐后,增加投资者信用账户资金,红股、权证直接转至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红利按扣除个人所得税后的实际金额划至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
投资者在股权登记日融券还券产生余券的权益,如产生配股、增发、发行债券等优先认购权的,本公司通知投资者于配股缴款首日或增发、发行债券申(认)购日前申明是否主张该项权益。客户主张行使该项权益的,应于缴款日前临柜填写《配股/增发/发行债券认购委托单》,并在账户内留有足够的资金。营业部柜台人员按客户填单扣收客户资金。客户未按期提交认购委托单的,按自动弃权处理。公司以扣收的客户资金参与认购,待新增证券上市后,按实际成交金额增加客户资金。
对于在股权登记日,对于余券产生的其他权益,如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权利的。本公司不再代为行使该项权益,一律做放弃处理。
第十一章 息费管理
第五十七条 投资者承诺明确知晓:本公司因对投资者融资向投资者收取融资利息、因对投资者融券向投资者收取融券费用。本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行业竞争状况以及投资者交易等情况,向投资者收取融资融券固定额度占用费或融资融券未成交额度占用费。
第五十八条 息费率标准
(一)本公司根据期限、佣金率、市场情况等因素制定融资利率、融券费率、融资融券额度占用费率等息费率标准,并在本公司网站和营业场所公布。
(二)本公司可根据市场情况、自身经营情况、行业竞争状况变更利费率标准,并在本公司营业场所和交易系统公布。息费率标准变更后,投资者新的融资融券交易的融资利息、融券费用、融资融券额度占用费等按照新的标准计算。
第五十九条 每笔融资融券交易最长期限不超过180天。期限顺延的,应符合《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情形;每笔融资融券交易期限从投资者实际使用资金和证券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条 融资利息与融券费用的计算方法
(一)融资利息
1、浮动授信模式
在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内,根据投资者每日融资负债余额和负债天数计算融资利息。
融资利息=∑投资者每日融资负债余额×融资年利率/360
2、固定授信模式
在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内,根据投资者每日融资负债余额、使用天数计算融资利息,对未使用的融资授信额度根据投资者未使用的融资额度、未使用天数收取额度占用费。
融资利息=∑投资者每日融资负债余额×融资年利率/360+∑(投资者融资授信额度-投资者每日融资负债余额)×融资额度占用年费率/360
融资利息计收模式,由公司在网站发布并在交易系统中设置执行。
(二)融券费用
1、浮动授信模式
在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内,根据投资者每日融券负债净额、占用天数计算融券费用。
融券费用=∑(每日投资者融券负债余额-每日投资者应收融券权益补偿款+每日投资者应付融券权益补偿款)×融券年费率/360
注:每日投资者融券负债余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已还证券数量)×成交价格
2、固定授信模式
在授信额度和授信期限内,根据投资者每日融券负债净额、占用天数计算融券费用,对未使用的融券授信额度根据投资者未使用融券额度、未使用额度天数收取额度占用费。
融券费用=∑(每日投资者融券负债余额-每日投资者应收融券权益补偿款+每日投资者应付融券权益补偿款)×融券日费率+∑[投资者融券授信额度-(每日投资者融券负债余额-每日投资者应收融券权益补偿款+每日投资者应付融券权益补偿款)]×融券日费率
注:每日投资者融券负债余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已还证券数量)×成交价格
融券费用计收模式,由公司在网站发布并在交易系统中设置执行。
第六十一条 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投资者用T+0方式(当天借,当天还)使用融资融券额度,本公司按其所使用额度计收融资融券息费;对投资者恶意占用本公司融资融券头寸,按投资者未成交融资最大冻结的买入委托占用资金或未成交融券最大冻结的卖出委托占用证券计算收取额度占用费。
融资额度占用费=未成交最大冻结的买入委托占用资金×融资年利率/360
融券额度占用费=未成交最大冻结的卖出委托占用证券数量×委托价格×融券年费率/360
第六十二条 逾期罚息的计收
投资者逾期偿还债务的,本公司将按日向投资者收取罚息,罚息利率为每日万分之五(0.5‰)
罚息金额=∑投资者每日未偿还乙方债务余额×0.5‰
第六十三条 公司融资融券交易息费计算为客户使用资金和证券之日不计算,客户偿还资金和证券日计算息费,结算采取“按日计提、按月计收”,月末最后一个交易日为息费结算日。合约到期未收取的息费,按利随本清的方式一并结算。
息费扣收顺序:罚息、融资利息、融券费用、融资资金。
第十二章 特殊业务处理
第六十四条 司法机关依法对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证券和资金采取财产保全或强制执行措施的,本公司根据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在了结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交易、收回因融资融券所生对投资者的债权后,将剩余资金划转到投资者的普通资金账户,将剩余证券划转到投资者的普通证券账户,并按照有关规定协助执行。
第六十五条 投资者信用账户内的证券和资金发生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捐赠情形的,相关权利人可以向本公司申请了结该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交易。在了结投资者的融资融券交易、收回因融资融券所生对投资者的债权后,按公司内部流程处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办理有关继承、财产分割、遗赠或捐赠手续。
第六十六条 本公司被取消或限制融资融券交易权限的,投资者应按本公司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提前偿还债务,了结相关信用交易。投资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前偿还负债,本公司有权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第六十七条 在融资融券合同有效期间,如投资者的资信状况发生变化,且不再符合作为本公司融资融券投资者的标准,则本公司可以要求投资者提前清偿因融资融券所生对本公司债务。
第十三章 通知送达
第六十八条 本公司采用以下方式为投资者提供通知与送达服务:
(一) 投资者在本公司留存以下通知方式:
1、电子邮件,本公司为投资者开通第三方电子邮箱;
2、移动电话;
3、固定电话;
4、传真电话。
投资者承诺上述联络方式的真实、有效、畅通,不得注销前述联络方式,联络方式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本公司。投资者未书面通知本公司的,本公司以投资者原留存的联络方式为准。
(二)公司通知的方式:
投资者应同意并接受,本公司有权根据本条款(一)中投资者联络方式采用本公司提供的第三方电子邮箱作为主通知方式,其他三种通知方式作为辅助方式向投资者发出合同所载的各种通知:
1、电子邮件通知;
2、录音电话(移动电话)通知;
3、传真通知;
4、手机短信通知。
投资者承诺,只要本公司通过以上任何一种方式向投资者发送了通知,均视为本公司履行了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通知义务。
(三)通知的送达时间:
1、以电子邮件方式、传真、手机短信通知的,以电子邮件、传真、手机短信发出后视为已经送达。
2、以录音电话(移动电话)方式通知的,以通话当时视为已经送达;电话三次无法接通或无人接听的,以最后一次拨出电话时间视为送达。
(四)以下事项本公司通过在网站、营业场所公告通知投资者,公告登出之日视为已经通知:
1、可充抵保证金有价证券范围和折算率;
2、可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标的证券的范围和保证金比例;
3、关注线、警戒线、平仓线、取保维持担保比例;
4、融资融券利费率标准;
5、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五)本公司向投资者提供对账服务按照融资融券合同约定的方式执行。本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的对账单,应载明如下事项:
1、授信额度与剩余可用授信额度;
2、信用账户资产总值、负债总额、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可用余额与可提取金额、担保证券市值、维持担保比例;
3、每笔融资利息与融券费用、偿还期限,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价格、时间、数量、金额。
第六十九条 投资者对其账户情况负有谨慎义务,即有义务随时留意账户资产价值的变动情况,随时留意移动电话、固定电话、传真、邮箱、信件等,若因为投资者的疏忽大意而延误补仓,相应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七十条 本业务规则由本公司通过相关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和本公司网站等方式进行公告。若因国家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本公司经营需要而对本规则进行调整,本公司将以上述方式通知投资者。
第七十一条 本规则由公司融资融券部负责修订、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规则经公司融资融券业务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施行。